《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是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是关于机动车号牌悬挂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辆前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牵引车及其挂车应当在车厢后部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正确、清晰。
机动车检验标志和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的右上角。机动车喷涂、贴标或者车身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或者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没收、扣押机动车号牌。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2、变更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码的;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
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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