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强行辞退,要求下周一不上班。我该怎么办?
如果你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单位违法解除合同,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经济补偿金。\x0d\您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收集证据,即时提交仲裁,有利于维护您的合法权益。\x0d\劳动合同法\x0d\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x0d\(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x0d\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x0d\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x0d\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x0d\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x0d\(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x0d\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x0d\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年。\x0d\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x0d\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x0d\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