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青云被判了几年。

罪犯刘青云,男,10月20日出生,1983,汉族。2014年10月1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青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我院经复核,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第4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审刘青云死刑缓期执行。我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沪刑纠字第24号刑事裁定,对刘青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向刘青云宣告送达刑事裁定书,并交付执行。目前,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再次提出减刑建议,经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我院审理。我院于2021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5年4月2021日至4月19日进行了公示。审判现在结束了。上海市青浦监狱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刘青云减刑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罪犯刘青云符合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的条件,建议我院作出减刑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青云减刑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基本遵守监督纪律,曾因违纪被扣分,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并改正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因此,罪犯刘青云七次受到行政当局的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刘青云的供述,执行机关作出的关于刘青云服刑期间表现的奖励、扣分记录、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也发现我院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我们认为,罪犯刘青云在减刑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罪犯刘青云的刑期由无期徒刑减为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