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案”二审为何由无期改为5年?
法院二审认定,该案系吴学占等人催要高息借款引发。在苏多次报警后,吴学占等人的非法逼债行为并未收敛。
案发当日,被害人杜志浩在于欢面前裸露其母亲苏的下体,对其进行公开侮辱。虽然距离于欢采取防卫行动已经过去了20分钟左右,但于欢因侮辱母亲而毫无报复之心地刺伤杜志浩等人还是难免的。因此,刑罚裁量应当认定为对桓有利的情节。
杜志浩侮辱母亲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是对人伦的亵渎,应当受到惩罚和谴责,但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过激。于欢及其母亲苏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应受法律保护,但于欢的防卫行为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也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另外,于欢当庭不认罪,没有表示悔罪、悔罪,也是应当酌情考虑的量刑情节。
吴京表示,免除处罚明显与因防卫过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犯罪行为不相容,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亡。根据法律规定,减轻处罚应当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就案件事实而言,除“侮辱母亲”的情节外,二审判决还反映了本案借贷关系的真实主体、吴学占等人讨债行为的完整过程、案发当晚杜志浩等人讨债行为的具体情况、于欢持刀伤人行为的具体情况等。,基于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
综合考虑桓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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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4日,一支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余人的讨债队伍,多次骚扰苏的工厂,辱骂、殴打苏。事发前一天,吴学占指使手下在苏抵押的房子里拉屎,把苏按进厕所,要他还钱。当天下午,苏先后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都没有得到帮助。
讨债手段升级。苏和她的儿子于欢,连同一名员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限制人身自由。11讨债人包围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讨债人对苏进行羞辱性的言语侮辱,脱下余欢的鞋子套在他母亲的嘴上,甚至还故意往苏的胸口上撒灰。
讨债人杜志豪甚至脱裤子,露出下体,辱骂苏,让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问余欢的姑姑余秀荣报警了吗?。
接警后,民警到接待室说了一句“可以要账,但不能打人”后就走了。眼看警察要走,报警的余秀荣一把抓住一名女警,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们只有死路一条。”余秀荣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被讨债人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离开,崩溃了,站起来试图冲到外面叫回警察,却被讨债人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水果刀刺向,致杜志浩等4名讨债人被刺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有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4.14聊城玉环案
参考资料:中国网-山东高院对于欢案改判依据的权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