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规!《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办法》发布。
明确申请翻建、改建或新建农村住房的条件。
《办法》提出,农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是指在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住房。申请翻建、改建或者新建农村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其所在土地应符合土地、空间规划等法定规划要求;
二是《办法》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在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村房屋后,应遵循。
三、申请新建农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是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居民);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但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
合理细化“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新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细化了“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办法》所称一户一宅,是指一户只能拥有符合规定的宅基地和地上农房。其中包括:
(一)“一户”以公安机关户籍为准,年满18周岁后可单独认定为一户。但结婚后,夫妻双方被认定为一户。
(二)“一户一宅”是指每户可享受的农房保障权益上限,即每户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土地面积的4倍。
(三)每户及其成员可按新规“一户”规定分户,且其名下全部用于建设农村住宅的宅基地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分户后可享有的农村住宅权益之和的,也可认定为“一户一宅”。
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改建、重建或者新建农村房屋应当符合下列建设标准:
(一)用于建设农村住宅的宅基地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地面积的4倍,农村住宅正投影不得超过宅基地用地红线。
(2)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4层,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6m。如果一层及以上用于庭院、绿地、停车设施等。,并满足总建筑面积的要求,允许层数放宽至不超过6层,高度不超过23米。
(三)允许建设顶层梯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3米(需要安装电梯设备的区域除外)。《农村房屋设计通用图集》推荐设计方案的,梯房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高度;不使用的,楼梯间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计入总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高度。
(四)建筑形式原则上应采用坡屋顶或半坡屋顶,高度不计入建筑总高度。
(五)应按要求预留消防通道和建筑间距。
(六)临街农房应当给道路红线让路。因客观原因不能满足的,其建筑结构和建设范围不得超出相邻道路红线(含绿化带)。
注重农村住宅风格的改善,避免“千村一面”
《办法》提出,各镇街要以市自然资源局编制的乡村景观导则为基础,结合周边环境、自然肌理、传统文化、建筑景观元素等,组织编制具有岭南特色和地域特色的乡村住宅设计通用图集。,供建筑家庭免费使用。农宅设计要注重地域特色与和谐,对农宅外立面的材质、色彩、风格给予明确的指导,因地制宜采用庭院、骑楼、公寓等建筑形式,避免“一面千村”。鼓励各村(社区)通过《村规民约》,引导村民采用总设计图集推荐的设计方案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做好风格控制,形成统一风格。
鼓励自建与统建相结合,镇、街道、村(社区)将积极引导和推进农房统一规划建设,打造高质量连片农房社区。
鼓励乡镇、街道根据发展需要,划定所辖范围内农村住宅的禁建区、限建区和可建区。
明确监督管理和责任。
《办法》要求,各镇街要将农房违法建设纳入镇街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联合执法会议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合检查制止和快速处置机制,违法建设期间禁止供水供电。将发现农房违法建设作为“智慧网络工程”进行举报,建立农房违法建设举报奖励机制。市、镇、街道各相关单位要将农房建设守法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将违法行为纳入失信记录,依法惩戒失信主体。
以2019年底城市三维航空地图数据为基础,建立了城市三维航空地图数据定期更新比对机制。经比对发现,这些办法出台后,仍有新增违法建设农房或违法买卖宅基地的,认定为对违法行为不作为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在对镇街领导干部的相关考核和绩效管理中,要客观考虑农房违法建设的治理情况,并将其作为对村(社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本办法出台后,对仍有新增违法建设农房的镇、街道、村(社区),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来源:东莞阳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