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行业委员会成员的程序和规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受全体业主直接监督。经持有本物业管理区域20%以上表决权的业主提议,可以罢免选举产生的委员。
业委会成员选举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3.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方法和名单;
4.为第一次业主大会做其他准备。
综上所述,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主委员会工作有一定时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物业代表和物业使用人。候选人可通过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协商等方式产生,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终资格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7条
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278条
下列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
(五)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筹集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资金;
(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
(八)改变共用部位的用途或者利用共用部位从事经营活动;
(九)其他有关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经营权的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占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加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表决的业主和四分之三以上表决人同意。决定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加表决的业主过半数同意,并经参加表决的业主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