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理财规划师的职业道德标准
第二条网络理财师是指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符合国家对本行业要求的标准和准入资格的专业人员。网上理财规划师简称“OFP”。
第三条网络理财规划师使用OFP的名称和标识,在金融领域、行业、政府、教育等专业服务领域从事个人理财服务和与理财相关的服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客户”是指以合法授权方式聘用网络理财规划师,并依法接受专业理财咨询服务的个人和家庭。
第五条“利益冲突”是指网络理财规划师的个人理财行为、业务活动、财产或其他利益可能影响其公正、客观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情形。
第六条个人理财规划是指个人是否能够或者如何通过适当的财务管理实现财务目标的决策过程。
第七条“个人理财规划流程”包括以下六个基本步骤:
(a)建立和界定与顾客的关系;
(2)收集客户信息;
(三)分析和评估客户当前的财务状况;
(四)制定并向客户提交个人理财规划方案;
(五)个人理财规划的实施情况;
(六)监控个人理财规划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个人理财规划的范围”是指个人理财规划过程中涉及的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分析、投资规划、所得税规划、教育规划、风险管理、退休规划、房地产管理等。
第九条网络理财规划师应当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行为准则。
第十条网络理财规划师应当遵守和恪守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为金融机构服务的网络理财师,应当遵守所属机构的管理规定和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网络理财规划师向客户提供理财服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网络理财规划师在拓展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a)利用虚假或误导性广告夸大其自身能力以及与其相关的机构的规模和业务范围;
(二)网络理财师参与讲座、访谈、出版图书等出版物、举办研讨会、参加广播电视节目,或者通过互联网、磁带、光盘等媒介进行宣传时,含有抬高自己或者夸大理财业务范围的成分;
第十四条网络理财规划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向客户、雇主、雇员、同行、政府部门、立法机构或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实施欺诈、作出虚假报告或故意提交虚假或误导性报告。
第十五条网络理财规划师在处理客户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时,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网络理财师取得法律授权(如特别授权委托书、信托证书、执行人委托书等)时。),有义务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保管和处分客户金融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权利;
(2)网上理财规划师应当确认客户授权保管和处分的金融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总额,并保持完整记录;
(3)在线金融理财师收到属于客户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后,应立即或在与客户约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或其他资产转移给客户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应客户或其他授权人的要求,在线理财规划师应立即向其提供完整的会计记录;
(四)网上理财规划师应当将客户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财产与网上理财规划师或其所在公司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财产分开管理和记账;
(5)在线理财师可以对不同客户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前提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能分别为每个客户提供详细、准确的会计记录;
(六)作为客户资产的受托人,网上理财规划师必须谨慎、勤勉地保管所有客户资产或用于投资的资产。
第十六条网络理财规划师应当诚实、公正地提供服务,其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受经济利益、关联关系、外部压力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七条网络理财规划师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基于客户利益做出合理审慎的专业判断。
第十八条网络理财规划师应当公平合理地对待客户、委托人、合伙人和用人单位,公平诚实地披露其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利益冲突。
第十九条网络理财师在提供理财顾问服务时,应当向客户披露与业务拓展相关的信息,包括利益冲突、从业机构变更、地址、电话、证明材料、资格证书、佣金安排、其他代理关系以及网络理财师在这些代理关系中的代理范围等。以及法律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网络理财规划师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披露与所提供的专业服务相关的重要信息。书面披露材料包括:
(1)在线理财师或其所在单位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适用的相关概念和指导原则。
(2)如客户有需要,网络理财师应及时向客户提供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专业水平及相关证书和专长。
(三)建立合同关系后,网络理财师应披露由此可能产生的佣金和介绍费及其来源。
(四)为客户提供财务咨询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佣金和介绍费及其来源。
(5)网络理财师与第三方签订书面代理或聘用合同。
(6)反映利益冲突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关系建立之前,网上理财规划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披露可能影响其客观性和独立性的各类关系。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关系正式成立之前,网络理财规划师可以在遵守保密条款的情况下,提供现有客户或原有客户的推荐信等证明材料,以证明其胜任能力。
第二十三条在线理财规划师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交易合同条款必须对客户公平合理。网络理财师应向客户说明交易风险、利益冲突等相关信息,确保交易对客户的公平性。
第二十四条在双方合同关系终止前,如存在利益冲突,网络理财规划师应及时向客户及相关人员披露详细情况。
第二十五条网络理财规划师代理开展理财服务时,应当明确权限,持有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网络理财规划师无论是受聘于理财公司、投资公司还是代理服务机构,都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按照统一的标准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网络理财规划师的资格证书或者聘用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网络理财规划师应当完成国家规定的培训标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理财业务。
第二十九条网络理财规划师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客户提供理财咨询服务。对于那些还不能胜任的领域,在线理财师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或者咨询专业人士;或将客户介绍给其他相关机构。
第三十条网络理财规划师应当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一条未经客户书面许可,网上理财规划师不得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客户的任何个人信息。但是,在以下情况下,网络理财规划师可以披露和使用相关信息:
(一)开立咨询或经纪账户、达成交易或执行客户特定要求时,经协议同意;
(二)依法需要公开的信息;
(3)网络理财师对渎职指控进行抗辩时;
(4)网络理财师与客户之间存在需要披露的民事纠纷时。
第三十二条网络理财规划师对雇主和客户应遵循相同的保密标准。
第三十三条网络理财规划师应当具有职业荣誉感,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和礼貌对待客户和其他理财规划师。网络理财师也要全力配合同行,共同维护和提升行业的公众形象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四条网络理财规划师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各项规范和指引的要求,使用“OFP”的名称和标识。
第三十五条网络理财规划师等金融从业人员及相关组织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竞争的原则开展业务。
第三十六条网络理财规划师知道其他网络理财规划师违反本准则规定的,应当通知主管部门。本准则不要求在报告或撰写基于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时披露个人信息。
第三十七条网络理财规划师有理由怀疑理财机构内部有人从事违法活动时,应当立即收集证据并提交其直接主管。如果网络理财师确信理财机构存在违法行为,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应及时向相应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八条从事其他相关行业的在线理财规划师,应当取得相关行业资格,或者取得合法授权并注册。
第三十九条网络理财规划师不得利用或威胁利用本准则的具体规定对同行进行诽谤或恶意伤害。
第四十条尽职调查是指全面规划和监督实施。在线理财师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要做到及时、周到、勤勉。
第四十一条网络理财规划师必须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并实施有针对性的理财建议。
第四十二条网络理财规划师应当对其向客户推荐的理财产品进行调查。调查可以由网络理财师自己进行,也可以由他们推荐的有能力的人或机构进行。
第四十三条网络理财规划师应当对协助其向客户提供个人理财服务的下属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及时制止其违反本准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