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平台贷款管理办法解读融资平台贷款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配套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65 438+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银监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国发[2065 438+0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纳入本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设立的经济实体。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截至2010年6月30日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土地、股权等资产,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管理中心,以及产业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

已清算核实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款、违约或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清理核实后,按照以下原则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分类:融资平台公司为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主要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项目本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主要依靠自身收入偿还债务;融资平台公司为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而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的“公益性项目”是指服务于公共利益,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能或不应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为承担公益性项目举借且主要依靠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为承担公益性项目举借的债务,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者相关政策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自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资金。上述财政资金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承接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回报、车辆通行费及其他专项收费收入。

通知中的“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审批或备案,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半成品”工程,应妥善安排在建工程后续资金。“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资金的在建公益性项目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6 54 38+0]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

《通知》中的“审慎信贷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和管理规定以及银行自身的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1号)、项目融资等。

通知中“地方政府要尽快清理并妥善处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是指地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保政策、审慎信贷管理规定、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相关项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发放新的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全额追加抵押、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通知》中的“打开每个包”,是指将贷款包中的每笔贷款逐一映射到符合条件的项目上,并对贷款包的潜在风险进行识别。如果存在合规问题和风险问题,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通知》中的“逐笔检查”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一检查,从借款人、担保人、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通知》中的“再评价”是指对贷款对应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有效性、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可持续性、项目资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和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进行再评价,以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的“整改保全”是指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对于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银行应当按照“规范退出、安全分离”的原则,对经营性现金流稳定、能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管理。对清理规范后有一定经营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要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新增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化还款约束等整改保全措施,将符合一般公司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分离出来,纳入一般公司贷款管理。

二。清理融资平台公司的规则

在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时,其他具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运营管理中心和为融资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而设立的、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和项目管理职能、仅与下属子公司发生股权关系的其他类型融资平台公司,也应按照规定的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中“承担具有稳定经营收入且主要依靠自有收入偿还债务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为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而借款,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自公司自有收入。除了项目本身的经营收入,融资平台公司的自营收入还包括其他经营收入,比如已经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车辆通行费等。

通知中的“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园区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金注入融资平台公司”是指2065438年7月+0日、2010日(含7月1日)以后;“公益性资产”是指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或不应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不能为基础设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市政道路、水利设施和非收费管网设施等。

三。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和担保应严格执行《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行为必须规范。通知中规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必须在项目中实施,以项目法人公司为贷款承担人”,这意味着贷款资金要应用于项目本身,贷款承担人应是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在《通知》中,“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偿债资金来源可靠的融资平台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和授权授信应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执行,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新增贷款应直接对应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中的“项目”,是指符合《通知》第一部分要求的项目,如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保政策、审慎信贷管理规定、宏观调控政策等。

四。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反担保承诺。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使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融资平台公司新增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知》中“直接或间接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行为出具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困难时提供流动性支持和临时偿债资金;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动词 (verb的缩写)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于2010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并抄报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盖章,包括以下内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包括债务总额、分类和分级等。);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和政策建议等。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通知》要求于2010 12 31前向国务院报送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落实情况的报告》,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额、分类和分级等。;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标准化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和政策建议等。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年7月30日

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有哪些流程?

每个地方都不一样,主要内容应该是一样的。

中小企业融资平台贷款的操作流程和要求

(一)中小企业贷款操作程序

1.用款企业向达利中小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

2.大理中小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受理案件后,派出项目经理进行调查,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撰写审查报告,提交市场经理审查和项目审查部审查;

3、《评审报告》经大理市中小企业贷款评审小组评审,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后,上报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

4.贷款发放的流程是:开发银行——咨询公司——委托银企出资金。

利息和还款的流程如下:用户企业-委托银行-咨询公司-开发银行。

(B)中小企业贷款要求

有资金的企业需要向大理中小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大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复制类

(1)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银行开户许可证;贷款证明或卡;采矿权和探矿权(如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其他许可证。

(2)政策:企业在偿还贷款等方面享受的优惠政策(税收、政府出资或补贴、土地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提供前两年的实际金额、本年度和下一年度的预计金额;行业政策。

(3)经济技术:反映企业技术、设备和研发能力的技术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列入政府各类计划的相关文件、环保证书、产品获奖证书、用户报告、产品照片;主要客户名单及产品销售合同和订单(购销协议、合作协议等。);与企业及企业负责人有关的参考材料(如能反映企业管理水平、信誉、行业地位和区域经济地位的获奖证书,能反映企业主要负责人品德、敬业精神和开拓能力的各种奖项和证书)。

(4)其他:公司章程;登记和变更登记时的验资报告;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申请贷款的决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在贷款期间支付股息之前偿还贷款的决议;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抵押(质押)的决议。

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以备查验);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

2.格式化报告类

(1)大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项目申报

(2)贷款申请表。

(三)开发银行要求的相关表格。

3、企业生产类

(1)企业基本情况:主要股东概况;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法定代表人简历;企业发展简史和管理史;近三年的年度工作报告或企业工作总结(如有);主要分支机构概述(如有)。

(2)项目情况:在建或计划投资的重大项目内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建设期限、总投资构成、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进展、产品市场及预期收益;制造工艺流程(如有)。

(3)资产与负债: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前三年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截至上月末)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补充材料)及财务报表附注;主要存货清单、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贷款、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或有负债表(包括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存货构成等。);对外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或有负债;诉讼或其他重大经济情况。

(4)经济效益:企业主要费用的年度支出计算;主要投入产出指标;原材料供应分析;产品目标市场分析;本年度及保证期内的投资、收入(销售)及利润预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总投资构成、资金来源和支出预测;主营业务领域或主导产品概况(包括主导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市场区域、市场份额及竞争力分析、销售收入、营业利润等。).

(5)其他:环境保护;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能说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种管理制度;企业关联交易;企业的销售和采购;项目背景。

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哪些规定?

一是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发展的原则。

(一)金融机构的设立和金融活动必须依法实行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贷款业务资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贷款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政府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者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折算成年化形式,提前充分公开披露贷款条件、逾期处理等信息,提醒借款人相关风险。

(三)各机构应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借款人过度借贷,陷入债务陷阱。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和贷款用途进行全面、持续的评估,审慎确定借款人的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额、“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额和还款方式。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本息合计债务负担明确设置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4)各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虑信用记录缺失、长期借款、欺诈等因素可能带来的影响。在贷款质量上,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风控模型,不通过各种方式隐瞒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得采用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手段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网络整顿工作。

(1)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设网络(互联网)公司;暂停新批公司跨省(区、市)开展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审批开业。

公司的审批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已批准机构,应重新检查其业务资格。

(2)严格规范网络服务管理。暂停无特定场景、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分发,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禁止发放“校园贷”、“首付贷”。禁止为股票、期货等投机性经营发放贷款。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三)加强公司资金来源的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者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各类地方性交易场所出售、转让或变相转让公司信贷资产。禁止在点对点借贷中通过信息中介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纳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相结合,结合后融资总额与净资本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公司并表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过规定比例的公司,应制定规模缩减计划,限期达到相关比例要求,并由公司监管部门监督实施。

网络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公司监察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将制定下发网络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相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1)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格的机构发放贷款提供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格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信贷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贷款援助”业务应该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和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他们应该要求并确保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费用。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投资于(类)证券化产品或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为基础销售的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规范和整治“现金贷”业务,由银监会地方派出机构负责,地方整治办配合。

第四,继续推进和完善P2P信息中介机构在P2P借贷中的业务管理。

(一)不得安排或者变相安排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提前从贷款本金中扣收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和设置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和罚息。

(2)禁止将客户信息收集、筛选、信用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3)不匹配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点对点借贷。

(四)不得为无还款来源或还款能力的学生、借款人提供贷款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异地集资等住房融资和贷款撮合服务。不提供无特定用途的贷款撮合业务。

点对点借贷专项风险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要按照《关于清理整顿“现金贷”业务活动的通知》(17号)要求,对点对点借贷中信息中介机构的“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非法机构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监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停业整顿、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视情况,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财政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部门要对违法违规协助各类机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对未经批准从事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的指导下,各地要严厉打击和取缔;对借机逃废债务、不支持整改工作的,加大处罚和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

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进行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有效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远,确保标准化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主要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改方案,压实辖内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整改,抓紧建立属地负责与跨区域协调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要指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止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要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偿债责任,建立信息披露、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让失信者处处受限。

(三)各地要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群众识别不正当和欺诈性贷款活动及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要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形成有效威慑。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规范和整顿。监管责任缺位、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要将整治方案和月度工作进展情况(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扩展数据

第八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缴货币资本,由投资者一次缴足;

(三)有具备专业知识和专业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