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如何体现反腐败法

“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九》)在反腐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哪些重要的修改和完善,对我国的反腐将起到怎样的推动作用?”这是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记者会上,记者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表示,《刑法(九)》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法律网络,完善了相关制度,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惩治力度。

那么,《刑法(九)》的相关规定是如何体现惩治腐败犯罪法网之“严”的呢?接下来会给反腐工作带来哪些影响?日前,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金额+情节”

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在8月2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介绍,《刑(九)》进一步完善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将此前规定的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完善为“数额+情节”标准,更加符合实际情况,能够更好地罪刑相适应。

“修改定罪量刑标准,使其更加灵活,体现立法的科学性。”9月6日,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彭新林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现行刑法过分强调数额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实践中未能考虑一些具体情况,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彭新林分析,1997年刑法修改时确定的5000元起点,与我国自古以来“数赃定罪”的立法传统有关。但在实践中,这一具体标准早已脱离实际,也会让公众质疑“量刑不公”。比如“为什么受贿500万的人和受贿2000万的人得到的惩罚一样?”“为什么有的贪官受贿几百万就判死刑立即执行,有的受贿几百万才缓期执行?”

“在单纯的数额标准下,人们容易忽略犯罪情节,比如是否对国计民生造成恶劣影响,是否存在受贿情节,是否抗拒、干扰调查,是否拒不认罪等。”在彭新林看来,“数额十情节”这一弹性标准确立后,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也更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数额十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对腐败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即无论贪污受贿数额大小,只要情节严重,都将受到追究;在打击腐败和量刑时,可以避免一些争议和误解;高度重视腐败的后果和影响,可以提高反腐力度,减少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

“‘数额+情节’标准也符合国际反腐趋势。”庄德水说,世界上腐败没有一个基本的数额标准,而是综合考虑的结果。从目前反腐的发展趋势来看,一些利益输送、新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具体数额可能不大,但危害与日俱增,应该严惩。不然有的官员觉得没拿那么多钱,就不罚了。

根据处罚(9),一个案件处罚起点可能高于5000元。对此你怎么看?“威慑作用不会减弱。”彭新林说,以前的5000元和现在不一样,人们衡量社会危害的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且,在“数额十情节”的标准下,同样数额的贪污贿赂,但情节更加严重,可能会受到比以前更严厉的处罚。刑法(9)贪污贿赂罪定罪标准的二元性和灵活性更具科学性和威慑力。

“终身监禁”

让“巨贪”坐过牢。

刑法(九)三次审议稿中的一个新亮点是,对因重大、特大贪污贿赂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了“法院可以同时决定二年缓期执行期满后,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内容保留到投票稿,通过。

“这不是一种新的惩罚。只是对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死刑的罪犯采取的特殊措施。”臧铁伟在发布会上强调。

“这是中国刑法史上的重大突破,将载入史册。”刑法草案(九)三审时,任茂东委员肯定了“无期徒刑”的内容。这个内容源于部分常委的建议。在草案二审期间,委员建议对严重贪污贿赂犯罪增加无期徒刑的刑罚,赵委员建议就此进行专题讨论。

三审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以下简称“刑法室”)就《刑法(九)》规定的“无期徒刑”问题召开座谈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赞成死刑不得减刑的规定,认为对严重犯罪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同时,刑法办还通过外交部致电我驻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等11国家大使馆,了解这些国家无期徒刑的立法和执行情况。调查发现,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终身监禁是最严厉的惩罚。11的法律都规定了无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就是‘不准他出来’,相当于死刑,但基于人性的尊重并没有剥夺他的生命。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相信威慑力会很大。”Xi交通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李晶萍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

李晶萍分析说,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腐败官员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无期徒刑,但他们很快可以通过减刑和假释重新融入社会。“这是老百姓对反腐效果不满意的根本原因之一,也让一些贪官有了‘越狱’的侥幸心理。”

“无期徒刑不允许减刑、假释,也有利于罪刑相适应,这样受贿金额不同的人量刑会有所不同。”李晶萍说。

“无期徒刑明确写入刑法,这是建国以来的第一次。”庄德水告诉记者,“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是无期徒刑的双保险。一方面可以增加对腐败分子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我国死刑的负面压力,更好地开展国际追逃。

彭新林认为,“无期徒刑”体现了严惩腐败的政策,高压反腐将成为常态。同时,也体现了慎用死刑的精神,起到了死刑替代措施的作用,对潜在的腐败犯罪分子具有震慑作用。“一想到没有出柜的希望,就会产生很大的心理冲击。”

严惩贿赂

让“狩猎”的人“赔了夫人又折兵”

深圳商人许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0万元,向对水务局有关官员有影响力的公民张行贿70万元,拉拢水务局有关官员,将渣土非法倾倒在市内一座水库中。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认定和张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对于徐的受贿行为,法院只认定其向行贿30万元,而没有以向张行贿70万元定罪量刑。

这是发生在2009年的一个案例。刑罚执行完毕后(九)今年6月165438+10月1,像徐向张行贿的行为,如向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行贿,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庄德水说,贿赂有影响力的人是近年来滋生的腐败现象。一些行贿者在“追捕”官员时,会求助于官员身边的人,比如亲戚或司机、秘书等工作人员,进行利益输送,比如高薪聘用、重金送礼、合作经营等。,并通过“曲线贿赂”达到自己的目的。“《刑法(九)》的这一条款,相当于切断了行贿的渠道,压缩了行贿犯罪的空间,给了行贿人沉重的打击。”

记者看到,刑(九)增加了行贿罪的财产刑,每一句都增加了“并处罚金”。“这是对行贿者‘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惩罚。”庄德水认为,很多行贿人行贿是出于不正当利益和需要,现在让他经济受损,无利可图,相当于一针见血。

李晶萍还说,许多行贿者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高的收入。如果对他们进行简单的自由刑,他们的财产不会受到损失,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不利于遏制寻租行为。有了财产刑,通过计算成本和收益,一些人的受贿行为就会得到遏制。

此外,刑(九)还严格规定了贿赂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根据现行刑法第390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九)规定,被追诉前主动坦白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加大对行贿者的惩罚力度,是从源头上打击腐败、预防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那么,行贿人“免刑”门槛的提高是否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挑战?

“这将给司法机关办案带来一定压力,需要我们采取更有效的策略获取犯罪证据。”庄德水表示,一方面要加大对刑事官员的惩处力度,另一方面要压缩行贿犯罪的空间。“只有掐住两端,才能真正减少腐败的增加。”

"程序要求应该服从于司法的实体正义."庄德水说,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次刑法(九)的修改也倒逼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提高反腐败侦查能力,更多依靠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

“受贿罪具有特殊性,尤其是在一对一行贿人不供认的情况下,如果行贿人不指控,会给侦查带来挑战。”彭新林分析,但是,刑(九)的修改,并不意味着行贿人控告行贿人就不会得到回报,或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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