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使用的有毒化学品应每隔几年更新一次。

暂时没有规定。不过有些大公司可以做一些自律。然后你要处理具体的材料,具体的处理。提供以下资料供您参考:化学危险品是指我国国家标准规定的分类标准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遇湿自燃和易燃物质、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物质和腐蚀性物质。实验室里的药品大多没有标注有效期,因为化学药剂(尤其是无机药剂)在科学的保存方法条件下一般不会变质。但是制剂的使用寿命并不是永久的,因为在保存的过程中,尤其是服用制剂的时候,不可避免的会接触到空气或者其他物质,导致反应缓慢,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达到所谓的变质,所以无法查到商标上的有效期,因为厂家不可能知道你的储存条件。几乎所有的化学制剂在使用前都需要进行测试。如果其中的杂质超标,影响使用,可以定义为变质,不能使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B15346-94化学试剂包装标准:

9.1.1条。m规定:如需注明有效期,必须注明有效期;生产日期或批号。

2.中国化学试剂分类:

优级纯度(GR,绿标):主要成分含量高,纯度高,适合准确分析研究,部分可作为标准物质。

分析纯(AR,红标):主成分含量高,纯度高,干扰杂质低,适用于工业分析和化学实验。

化学纯度(CP,蓝标):主要成分含量高,纯度高,干扰杂质多,适用于化学实验和合成制剂。

实验纯度(LR,黄标):主成分含量高,纯度差,不选杂质含量,仅适用于一般化学实验和合成制备。

指示剂和染色剂(ID或SR,紫色标签):需要独特的灵敏度。

指定等级(ZD):根据用户要求的质量控制指标,为特定用户定制的化学试剂。

电子纯度(MOS):适用于生产电子产品,电子杂质含量极低。

等效试剂(3N、4N、5N):主要成分含量分别在99.9%、99.99%、99.999%以上。3.化学试剂的有效期

化学试剂在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受温度、光照、空气、水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潮解、霉素、变色、聚合、氧化、挥发、升华、分解等物理化学变化,使其失效和不能使用。因此,必须采用合理的包装、适当的储存条件和运输方法,确保化学试剂在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不变质。对储存和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有些化学试剂是有一定保质期的,使用时一定要小心。

化学试剂的有效期随着化学性质的变化而变化很大。一般来说,化学性质稳定的物质保质期越长,储存条件越简单。要初步判断物质的稳定性,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无机化合物可以使用很长一段时间,因为它们被妥善保存和包装完好。而那些易氧化易潮解的物质,只能在避光、阴凉、干燥的条件下短时间(1 ~ 5年)保存,具体要看包装和保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有机小分子量化合物一般具有挥发性,包装不透气,可长期保存。而易氧化、受热分解、聚合、感光的物质,只能在避光、避光、干燥的条件下短期保存(1 ~ 5年),具体要看包装和保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有机聚合物,尤其是生物材料,如油、多糖、蛋白质、酶、肽等。,易受微生物、温度和光照的影响,因此失去活性或变质腐烂。因此,它们应该短时间储存在冷藏(冷冻)中。

标准物质、标准物质和高纯物质原则上应严格按照保存规定保存,确保包装完好,避免受化学环境影响,保存时间不宜过长。一般来说,标准物质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4.特别注意基准的规定!关于建立化学品有效期的几点思考

作者陈海峰

文中有效期是指市场上的包装药品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放置后,其质量仍符合注册质量标准的时间段。药物的有效期应结合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的结果,并进行适当的统计分析。最终有效期一般由长期测试结果决定[1]。

但是,在审查工作中,在确定有效期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基于商业需要,生产企业通常希望将有效期设置得更长,但往往会忽略一些可能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因素,比如较少关注销售区域高温、高湿、强光等特殊气候环境对药品稳定性的影响。本文将确定有效期时需要注意的几点总结如下,以供参考。

一、建立稳定性试验基础的有效性应可靠。

稳定性试验的依据是指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的试验设计要合理,样品的批次和规模要符合要求,考察项目要全面、灵敏,各项目的分析方法要充分验证,试验数据要准确。没有上述检测依据,就无法准确确定有效期,也就无法保证产品在一定时间内上市后的质量安全。

比如补充申请延长有效期(从24个月延长到36个月),但使用的样品批次仍然是申请注册上市的中试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将有效期延长至36个月是不合适的。一般生产企业在获准上市后,应继续进行大批量的长期试验。这时候就需要提供大规模的稳定性数据来支撑36个月的有效期。

另一种常见的情况是,长期试验在建立或延长有效期时,缺乏对有关物质或降解产物等关键指标的考察,此时无法全面评价药品质量随时间的变化,因此无法支持所申请的有效期。

第二,要考虑产品销售地区特定气候的影响。

目前长期稳定性试验采用的一般条件是根据国际气候带制定的。Paul Schumacher在1972和Wolfgang Grimm在1986和1998根据四个不同的国际气候带定义了四个长期稳定性测试条件。在这四个气候带中,第四个气候带,即高温高湿环境,是对药品质量保证最苛刻的条件。上述做法已被一些国家当局采用,并逐渐成为稳定性研究的标准做法。在2005年6月5438+10月在日内瓦召开的世卫组织药物制剂规范专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建议将气候带IV(湿热带)划分为IVA和IVB两个气候带,其中IVA的长期稳定条件为30 ℃/ 65% RH,IVB为30 ℃/ 75% RH。世卫组织草案推荐的气候带区划和相应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条件见下表[2]。

中国现有的指南采用第二气候区[1],考虑到中国各地的平均温度和湿度。国内应用材料中的长期试验条件通常为:25℃±2℃,60% RH 10% RH。但这只是一般要求,起草指导原则时没有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中国幅员辽阔,东西经度、南北纬度跨度很大,各地气候差异很大。比如海南与东北地区(如黑龙江省)和西北地区(如新疆)在温度、湿度、光照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如果再细分,中国的局部地区可能处于气候区III甚至IV。同一种药物在这些地方的稳定性可能不同,制定有效期时需要考虑这些差异。当同一种药物在这些不同的地区上市时,可能会有不同的有效期。如果忽略这些差异,在长期的实验设计中没有考察高温、高湿、强光等一些恶劣气候条件下的稳定性,很可能导致药品在这些特殊的气候环境下储存和销售时,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不合格。

ICH Q1F分别规定了气候带ⅲ和ⅳ的稳定性登记数据[5],建议将30℃±2℃和65% RH±5% RH作为长期稳定性试验条件。世卫组织之所以将气候带IV进行细分,是因为虽然属于湿热带,但是其中的湿度不同也会对药物稳定性产生不同的影响。

由于药品质量主要由生产企业负责,建议企业根据其药品销售和使用地区的气候条件进行长期试验(25℃±2℃,60% RH 10% RH)。),增加湿度和温度,利用气候ⅲ区或气候ⅳ区的长期试验条件,进行一定时间的试验,获得这些特殊气候地区的稳定性数据,保证这些地区药品销售和使用的稳定性。若药物用于湿热地区,应有30℃/RH65%以上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数据支持。如果结果显示不稳定,应采取相应措施,如采用更多的保护性包装(如固体制剂采用双层铝箔泡罩包装)提高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