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惟七被判了几年。

李惟七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纪并涉嫌犯罪,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灵川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灵川县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惟七开除党籍处分。陵川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非法所得;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案财物一并移送。

李惟七的简历

李惟七,男,汉族,1964年8月出生,陵川县易立镇人,大专学历,1979年2月参加工作,10月加入中国。

1979年2月至1984年2月在陵川县公安局工作;

1984 11至1988 1,就职于晋城煤矿公安局治安科;

1988 10转1992 10灵川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巡视员;

1992 10转1995 9月,灵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

65438+1995年9月至2000年4月,陵川县平城镇派出所党委副书记、所长;

2000年4月至2003年4月,陵川县公安局平城派出所所长;

2003年4月至2009年3月,陵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2009年3月至2018,任灵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总科员;

2018年9月至2018年6月,12,陵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一级警长;

2018 12至2021 5月,陵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四级高级警长;

2021五月被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