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交通运输部事件处理结果
2015年6月1日32时左右,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所属客船“东方之星”从南京驶往重庆。行驶至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长江马洲水道(长江中游航道里程300.8公里)时沉没,造成442人死亡(事发时船上454人,涉及各方)
三。客船翻沉事件的原因及相关情况。
经调查发现,“东方之星”翻沉事件是一次突发罕见强对流天气(飑线伴下击暴流)引发的强风暴雨特别重大的灾害性事件。“东方之星”航至长江中游马洲水道时,突然遭遇飑线天气系统,并伴有下击暴流、短时强降雨等局地、突发性强对流天气。受下击暴流袭击,风雨强度急剧增大,瞬间最大风力达12-13,1小时降雨量达94.4毫米,尽管船长采取了稳船抗风措施,但在强风暴雨的作用下,船舶不断后退,船舶失控。船首向右下风向偏转,风偏角和风压倾翻力矩逐渐增大(船舶最大风压倾翻力矩达到船舶极限抗风能力的2倍以上),船舶在1分多钟内倾斜入水倾覆。
四、调查中发现的日常管理问题
在对该事件的严格和延伸调查中,调查组还发现了相关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第一,重庆东方船务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完善。
二是重庆市相关行政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三是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及其下属海事机构未对长江干线安全进行监督执法。
动词 (verb的缩写)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此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社会影响。考虑到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进一步深入调查中发现的日常管理中的问题,提出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刘,重庆东方轮船公司“东方之星”轮大副。在开船过程中,对极端天气及其风险认识不足,在紧急情况下无法有效应对。鉴于其在事件中死亡,建议免予问责。
2.重庆东方轮船公司“东方之星”船长张顺文。我没有足够注意天气。我进入驾驶室接管船的指挥权后,对极端天气及其风险认识不足,无法及早察觉船的撤退。在船失控倾覆的过程中,我没有发出求救信息,没有向全船发出警报,在紧急情况下无法有效应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四条“船长在保证水上人身和财产安全、船舶安全和防治船舶水污染方面有独立的决策权,并负有最终责任”,建议吊销船长适任证书,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涉嫌犯罪,司法机关将进一步调查。
3.重庆东方船务公司党组成员、安全技术部副主任、体系办主任秦玉平。未认真执行《重庆市水上交通管理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未建立GPS管理系统和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监控平台形同虚设。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4.胡明安,重庆东方船务公司劳动人事部主任,党组成员,负责公司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未严格执行人员培训考试相关规定和标准,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培训记录签字、考试答题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5.陈,重庆东方船务公司运输部经理、党组成员。未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客船床铺长期未固定,客舱门未按要求配备风雨密关闭装置,船员在组织的培训考试中存在签字记录、答题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6.郭兆安,重庆东方船务公司造船厂厂长、党组成员。“东方之星”轮压载舱、压载水舱更换时,未执行船舶维修改造相关规定,违规聘用无特种作业资格人员进行船舶改造建造。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留党察看一年,予以撤职处分。
7.蒋易,中共党员,现任重庆东方船务公司总船长兼安全技术部主任。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发现公司培训考核作弊、客船床位长期不固定、非法擅自改动“东方之星”压载舱和压载舱、机舱门上未按要求设置风雨密关闭装置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吊销船长适任证书处分。
8.胡宏伟,重庆东方轮船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2008年起分管交通运输部,2014年9月增补分管安全技术部。作为分管交通运输部、安全技术部的公司领导,对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疏于培训考核弄虚作假,不执行GPS管理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撤销其党内职务,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和程序免去其工会主席职务。
9.重庆东方船务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姜伟。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东方之星”违规改装压载舱、压载舱、机舱门等相关设施,未按要求设置风雨密关闭装置,客船床铺长期不固定,培训考核作弊,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等公司问题疏于监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撤销其党内职务,予以免职。
10.秦萍,中共党员,岳阳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值班长。未按规定对旅游客船实施动态跟踪监控的;未实时掌握船舶动态,未在“东方之星”失联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船舶状态。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留党察看一年,予以免职。
11.李长勇,岳阳海事局指挥中心主任、党组成员。未认真执行旅游客船动态跟踪监控相关规定,未督促值班人员履行旅游客船动态跟踪监控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12.岳阳海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杜任指挥中心主任。对指挥中心履行旅游客船动态跟踪监控职责的监督检查不到位,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未认真落实旅游客船动态跟踪监控。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3.万依,中共党员,万州海事处龙宝执法大队监督员,负责辖区船舶安全检查。作为船舶安全检查主管,对“东方之星”船的安全检查不细致、不全面,未发现客船长期不固定床铺、机舱门等相关设施未设置风雨密关闭装置、擅自改动客船压载舱和压载舱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4.付翔,党员,万州海事处海事监督科科员。2012年6月至2015年5月任万州海事处龙宝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负责辖区船舶安全检查。其在担任龙宝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对主管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监管不力,未发现“东方之星”轮轮床长期不固定、机舱门等相关设施未安装风雨密关闭装置、违规擅自更改客船压载舱和压载舱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5.冯,中共党员,万州海事处新田海巡执法大队副大队长。2012,1至2015任万州海事处海事执法科副科长,协助科长分管船舶安全检查和船公司管理工作。在担任海事执法处副处长期间,对船舶安全检查监督指导不力,发现“东方之星”轮床长期不固定,机舱门等相关设施不符合规定。
固定安装风雨密关闭装置,擅自改动客船压载舱和压载舱等。重庆东方船务公司日常监管不到位,未发现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GPS监控系统失效、培训考核弄虚作假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16.重庆巫山海事处综合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周全。2065438+2003年6月至2065438+2005年5月任万州海事处海上执法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在主持海事执法部门工作期间,对安全检查监督不力,对“东方之星”轮床长期不适应、机舱门等相关设施未安装风雨密关闭装置、违规擅自改动“东方之星”压载舱和压载舱等问题疏于监管;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日常监管不到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GPS监控系统形同虚设,培训考核弄虚作假。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17.廖,万州海事处党委委员、副处长,分管海事执法处。海事执法部门对辖区内航运企业日常监管和安全检查监督管理不力,未发现重庆东方轮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GPS监控系统失效、培训考核弄虚作假等问题。“东方之星”轮床长期不固定、机舱门等相关设施未按规定配备风雨密关闭装置、客船压载舱和压载水舱擅自改动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8.关,重庆朝天门海事处党委书记、处长,2009年11至2005年1任重庆万州海事处处长。在担任万州海事处处长期间,对辖区内航运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和船舶安全检查监管不力,对重庆东方轮船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GPS监控系统失效、培训考核弄虚作假等问题疏于监管。“东方之星”轮床长期不固定,机舱门等相关设施未按要求配备风雨密关闭装置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19.何二军,重庆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处长、党组成员。对辖区内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日常监管和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监督指导不到位,未有效督促万州海事部门对“东方之星”船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013 12担任重庆东方轮船公司年度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组组长,未能严格检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未能发现公司最高管理层安全管理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GPS监控系统形同虚设、培训考核弄虚作假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20.重庆海事局副巡视员李鲁文。2005年8月至2065438+2005年3月,任重庆海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船监处。在主管船监部门期间,对船监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忽视了该部门未督促重庆东方船务公司落实安全管理体系的问题。对万州海事处履行船舶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指导和监督不到位,忽视了万州海事处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开展“东方之星”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的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21.邱健华,重庆海事局党组书记、局长。对辖区内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的指导和监督不到位,对分管副局长、船监处、万州海事处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疏于监管。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2.黄刚,长江海事局指挥中心副主任、党组成员,分管安全预警、现代监控(VTS、AIS)等工作。岳阳海事局落实过境旅游客船动态跟踪监控要求的监督指导不力,岳阳海事局指挥中心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23.谢喜洲,中共党员,长江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处长。在重庆东方轮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年度审核中,未发现公司最高管理层安全管理负责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问题;船舶安全检查组织不到位,忽视重庆海事局、万州海事处船舶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24.长江海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环照平分管船舶监管部。对下级海事机构开展日常安全监管、航运公司和船舶执法监管工作指导不力,对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25.长江海事局党组书记、局长王茹军。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未认真履行日常管理和监督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6.谢勇,长江航务管理局运输管理处党组成员、副调研员。在审核重庆东方船务公司水路运输许可证换证过程中,未发现该公司最高管理层安全管理负责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27.长江航道管理局运输管理处党支部书记、主任甘明宇。未建立健全换证审查制度,对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水路运输许可证换证审查不严,未发现公司最高管理层安全管理负责人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28.朱如明,长江航道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运管处。运管处对办理的航运企业运输业务管理不到位,未督促分管处建立健全水路运输许可证换发审查制度,未发现公司最高管理层安全管理负责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9.王学文,重庆万州航务管理局船检处助理工程师、验船师。作为验船师,我多次为“东方之星”进行年检,工作一直不细致。未发现“东方之星”轮机舱门等相关设施未按要求配备风雨密关闭装置,也未发现重庆东方船务公司擅自更改压载舱和压载舱。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降低岗位等级,撤销测量员资格。
30.马兵,重庆市万州区航务管理局船检处工程师、验船师。作为验船师,我对“东方之星”进行过多次年检,但工作不够细致和深入。未发现“东方之星”轮机舱门等相关设施未按要求配备风雨密关闭装置,重庆东方船务公司擅自拆除“东方之星”轮固定压载。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降低岗位等级,撤销测量员资格。
31.邝大坤,中共党员,万州港航管理局船检科科长。本部门对验船师现场检查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审核不严。验船师检查“东方之星”时,未能发现机舱门及其他相关设施未按要求配备风雨密关闭装置,压载舱及压载水舱擅自改动。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予以辞退。
32.陈,中共党员,万州港航局运输管理科科长。部门人员日常监督管理薄弱,对重庆东方船务公司水路运输许可审查不严,未发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中安全管理负责人缺乏相应资质、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予以辞退。
33.刘源,重庆市万州区港航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先后分管运输管理科、船检科。运政、船检管理不到位,运管科对重庆东方船务公司水路运输许可证审查不严;船舶检验部门在检查“东方之星”时,未发现机舱门及其他相关设施未按要求配备风雨密关闭装置。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降低岗位等级。
34.重庆市万州区港航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江明。船检运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分管副局长和相关部门不履行船检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降低岗位等级。
35.黄长敦,中共党员,重庆港航管理局运输管理处副处长,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主持运输管理处工作。分管工作中,对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水路运输许可审查不严,未发现公司最高管理层安全管理负责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6.顾磊,中共党员,重庆港航管理局船检处处长。未按要求开展预定的工作质量评估,未对万州船检局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在万州船检局检查“东方之星”时未发现舱室门及其他相关设施未按要求配备风雨密关闭装置。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7.重庆市港航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玉军分管船舶运输管理处。对船舶运输管理处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对万州港航务管理局运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到位,运输管理处和万州港航务管理局对重庆东方船务公司水路运输许可证检查不严格,公司分管安全管理的高层管理人员不合格,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38.王博涛,重庆市港航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对重庆港航管理局所属处室的指导和管理不到位,对万州港航管理局交通运输和船舶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分管副局长及相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39.吴,中共党员,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与安全科科长。对重庆东方轮船公司安全监督检查不认真,对公司培训考核弄虚作假、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40.重庆市万州区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傅英权,2015年2月至今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发展安全部门履行监督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定的职责,忽视部门相关负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41.重庆市万州区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范洪林。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42.杨小凤,重庆市万州区交通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万州港航管理局工作指导和监督不到位,万州港航管理局履行运输管理、监督检查职责不力等问题被忽视。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43.重庆市万州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赵广平,分管交通、安全生产工作。万州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重庆东方轮船公司运输行政管理、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疏于监管。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44.白文农,重庆市万州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未认真履行日常管理和监督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5.重庆市委常委、万州区委书记王显刚。对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不到位,万州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未认真履行日常管理和监管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责成重庆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郭兆安、陈、、秦玉萍等5人实施免职处理;交通运输部按照有关规定,吊销张顺文、蒋易船长适任证书,吊销马兵、王学文船舶检验师资格。
国务院"东方之星"客船翻沉事件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