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伟犯了什么罪?

一.腐败罪

1.2065438+2004年7月,被告人裴某某利用分管中共滕州市某村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拆迁面积搬迁费用等手段,为自己套取公款人民币65438元+0.28万元。

2.2065438+2007年6月至2065438年7月+2008年7月,被告人裴某某利用其主管滕州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职务便利,侵吞项目“捐款”人民币159000元。

第二,受贿罪

2014至2019期间,被告人裴某某利用分管规划、行政执法、工程建设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担任滕州市* *镇党委委员、宣传部部长、滕州市* *镇副镇长期间。非法收受或索取范某某、尹某某、朱某某、杜某某、关某某、夏某某、耿某某、颜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等10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9.4438+03.42万元,在工程发包、工程款支付、违法建设查处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1.2065438+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裴某某利用担任某镇某村新农村建设项目协管员的职务便利,收受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朱某某现金5000元,为其工程款谋取利益。

2.2065438+2005年底,被告人裴某某利用其负责某镇某村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个体工商户关某某现金2万元,增加关某某童车厂拆迁补偿款。

3.2065438+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裴某某利用主管某镇某山区土地整理项目的职务便利,收受项目负责人夏某某现金10000元,为其在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4.2065438+2007年9月,被告人裴某某利用主管某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职务便利,向项目负责人范某某索要现金329342元。

5.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裴某某利用其在* *镇分管“美丽乡村建设”的职务便利,向项目规划设计负责人尹某某索要现金4万元。

6.2018 1月,被告人裴某某利用其分管某镇行政执法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某镇某村村民耿某某现金5万元,并允许其违规重建房屋。

7.2065438+2008年6月,被告人裴某某利用其在某镇主管“美丽乡村建设”的职务便利,收受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贿赂20万元,为其在工程承包、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8.2018、被告人裴某某利用其在该镇某村辖区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该村村民吴某某现金2000元,并向吴某某索要价值654.38+0.5万元的“泰山名酒”购物卡,为其在支付拆迁补偿款中谋取利益。

9.2065438+2009年初,被告人裴某某利用分管* *镇行政执法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朱某某现金10000元后,放弃对其亲属违规装修房屋的调查。

10.2017年春节前、201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裴某某利用主管镇山地区岩体卸荷工程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收受工程负责人陈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5000元,为其在工程款结算方面谋取利益。

11.2015至2019期间,被告人裴某某利用其在某镇负责环卫一体化、美丽乡村建设、旱厕改造等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朱某某现金36万元,收受朱某某购车款134200元,并接受朱某某免除其个人债务20万

法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裴某某因受贿罪被监察机关拘留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贪污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贪污罪可以在自首的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裴某某因受贿罪被监察机关拘留后,供述了监察机关已经知道的以外的其他受贿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认定自首和立功量刑情节的若干意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请依法判处。

裴伟的简历:

裴伟,男,汉族,8月生,1977,山东省滕州市人,大学学历,2000年5月参加工作,2000年10月加入中国。曾任滕州市龙泉街道东城社区党总支书记。201111任滕州市东沙河党委委员、宣传部部长。2016任东沙河副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