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职级和职系一览表
法官军衔分为四等十二级:首席大法官;首席大法官:一级、二级;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评委: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1.最高人民法院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高级人民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3、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各法院设三名审判员、四名审判员、五名审判员,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法官分为以下四个等级和十二个等级:
1,首席大法官。
2.首席大法官:一级和二级。
3.高级法官:一、二、三、四级。
4.评委: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法官等级晋升标准:
1,二级法官以下的法官晋升在编制级别范围内:五级至三级法官,每次晋升三年;三级至一级法官每次晋升四年。晋升期满,考核合格后才能晋升。
2、一级以上法官推动法官选举的实施。
3、晋升高级法官,必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4.如果法官的级别因晋升而低于新职务的,应当晋升到新职务的最低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和所辖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法院的法官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分为三级法官、四级法官和五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