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一条为了履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做好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我们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和批准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健康原因不能工作或者缺席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至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在代表中决定代理人选,代理检察长的决定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六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第七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和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第八条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第九条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第十条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第十一条根据主任会议的建议,补选出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第十二条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第十三条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人事任免案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必须附有简历、现实表现和任免理由的书面材料。第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任命前应当参加法律、法规等知识的考试。考试结果将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公布。考试不合格者暂不录用,补考仍不合格者不予录用。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前,被提名人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介绍和说明拟任免的人员。
提名、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应当到会,会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发言。第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受质询机关应当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人民群众举报、反映提名任命人员问题的材料后,举报机关或者信访人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书面报告或者口头说明。第十八条提请机关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事任免、免职、接受辞职、补选和罢免案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必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条市人大常委会在一次会议上表决任免案时,同一职务应先表决免职,后表决任命。第二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个别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和秘书长,市人民政府主任、局长决定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任命, 批准任命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书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