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的二审民事辩护
被告(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女,19年6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宁阳县解珍,工作在金安。
被申请人对租房案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的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完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正确审理。
1.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时,被申请人经法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本案反诉自动撤回。
2.第二次开庭的原因不是因为被申请人不是一审法院,而是因为上诉人在2013年7月4日第一次开庭时没有到庭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代理人举证,变更诉讼请求到期。鉴于这种情况,一审法院决定休庭,择日开庭。
被申请人于20113+0收到一审法院传票,定于2013+014、114上午9: 00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并举报侵权人徐某于7月闯入其租住的小区#3#202。此外,被申请人代理人于2013.9.3向宁阳县苗文派出所东关办事处报案,工作人员王涛给徐秀娥打电话,徐秀娥承认破门而入,并留下电话记录。法院可以在那里调查收集。但上诉人做贼心虚,在确凿的事实面前,承认自己无理取闹,没有脸和皮出庭,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其实也就是本质上应该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和质证权利。但一审判决下达后,他恼羞成怒,不肯改口,进而提出无理要求。
吵闹,一个流氓。调一下上诉人的其他档案,就知道他是谁了。很文明啊!昨日,5月12日,我到小区202室观察,发现该屋房门被非法反锁,储物间被徐非法反锁,放有她自己的木盒、酒瓶等物。原来的电动车被推走了。我有照片和视频为证。
二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和法定程序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一审法院的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到的伪造合同完全是诬告。当时她告诉了自己的居住地址,当面签了合同协议,并拿出身份证件进行比对。事实在我脑海里历历在目,就像昨天,她对一个不明真相的善良的人撒谎,这是可忍,这是不可忍。她故意把租房合同纸的原件藏在手里以侥幸混淆是非,企图翻案,是一厢情愿。
至于装修款和材料款,一审被申请人有证据,完全是业主出钱买材料,出钱干活做的。每次装修完都要结账。其中5000元和2000元是徐本人在农行换的。装修只铺了60*60元的低质砖和彩绘墙。就是很简单的装修,根本不用花2-3万。可以用质量和技术来鉴定。退一步说,连花都是主人的花,徐连一个铜钱都没掏。徐只是代理介绍装修工,并支付工资。她用这种方式试图骗钱骗法官,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也是法律不允许的。买房就更可笑了,连不学法语的人都不相信,因为这是骗人的。其所有问题上面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立,也与本案的原请求无关。作为公民,上诉人享有合法的诉讼权利是可以理解的。但他打着合法诉讼的幌子,不能在诉讼过程中无中生有,搬弄是非,制造事端,对一审法院、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不良影响。上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滥用。这也是违反法律的,是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允许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和第263条,裁定本案有理有据、合理合法。被申请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恳请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另外其造成的房屋租赁损失6000元(目前租赁费每月1200)。诉讼费、交通费等。2000元。
我在此传达
泰安中级人民法院
受访者:
20xx4年5月13
二审辩护精彩:
受访者:
被申请人不服_ _ _ _ _ _ _ _ _ _(案由)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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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此传达
_ _ _ _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_ _ _ _ _ _ _(签名并盖章)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附件:答辩状复印件_ _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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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尾?回答者?应该还有下文吧?法人代表?还是?负责人?签名或盖章位置。
(3)答辩书的份数应当按照上诉人的人数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