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杰案的判决是什么?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高杰等49起涉黑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主犯高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41.5万元。判处被告人饶志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65万元;判处王中华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654.38+55万元。其余4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高杰等35人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高杰不断招募老乡并整合其他恶势力,组织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绑架、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一大批以高杰为组织、领导者,饶志清、王中华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争夺势力范围,2000年7月,高杰纠集饶志清等数百人和当时以彭玉生(已被判刑)为首的数百名恶势力,在龙华村委会附近示威,聚众闹事。双方用鱼叉、钢管、铁锹、木棍等工具打斗,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为了排挤和报复对立的恶势力组织,5438年6月+2000年2月,高杰组织多人向彭昱生开枪,致其腿部中弹后倒地,后持刀刺死彭昱生。2001年5月,高杰指挥饶志清、王中华等组织成员持枪、持刀追赶谢某某,致其死亡。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个人实施了数十起暴力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凌残害群众,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27人轻伤,称霸龙华及周边地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