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
业主委员会一般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首批物业已交付2年;
3.第一批物业已交付3年。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
1.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小区(楼)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成立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1)该物业已交付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2)交付物业建筑面积30%以上50%以下,且已使用一年以上。
2.成立筹备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答复指导住宅区(楼)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3、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1)筹备组批准后,通知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在15日内将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电话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材料提交筹备组。
(二)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定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住宅区(楼)显著位置张贴,征求业主意见。筹备组在公告牌上刊登了业主委员会的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并分发给业主。
(3)筹备组将组织全体大厦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4)筹备组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业主委员会表决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张贴并向业主公布,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书面形式发送全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