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可以成立律师事务所吗

法律分析:

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其所在市、县以外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称为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查登记。

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满两年;

(二)律师事务所有十名以上专职律师;

(三)律师事务所年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上;

(四)律师事务所在申请设立分所之日前一年内未受处罚;

(五)派驻分所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至少为两名;

(六)分所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为:事务所名称前加事务所所在地名称,后加“分所”。一个处罚办公室只能用一个名字。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经分所所在地的地区(州、市)司法局批准。

律师事务所分所由分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和管理章程;

(三)派驻分支机构的执业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工作许可证》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分支机构的开办资金和执业场所证明;

(六)律师事务所原批准机关出具的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材料;

(七)律师事务所简介;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