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才算公开底价高的人串通?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的投标报价等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中标人是投标人之间约定的;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4)属于同一团体、协会、商会等组织的投标人,应当根据组织要求合作投标;

(五)投标人为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为。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存在规律性差异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淆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中划转。

第四十一条禁止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降低或者提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指示投标人替换或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便利;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为谋取特定投标人中标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取得的资质、资格证书进行招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和劳动关系证明的;

(四)提供虚假信用状况的;

(五)其他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