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前发现新娘出轨,和别人发生关系,被新郎抓到酒店。结果如何?

婚礼前一天,新娘和第三者约会,在酒店被新郎抓到!爱是人内心深处的一种欲望,但这种需要有时没有人的自私本性那么强烈,所以往往被掩盖了...

有媒体报道,在浙江衢州,有一对情侣准备举办婚礼,但婚礼前一天,新娘竟然背着新郎和第三者约会,在酒店被新郎抓住,两人最终离婚。

据悉,夏洛是经人介绍认识冯强的,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仍然完成了订婚仪式并领了结婚证。然而,在宴会的前一天,夏洛被丈夫发现出轨。她背着第三者约会,在酒店被老公抓到。夏洛与冯强签署了《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离婚后夏洛因夏洛出轨支付冯强赔偿金65438+万元。然而,夏洛未能履行这一协议,离婚陷入僵局,因此她上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依法准许双方离婚,夏洛赔偿冯强损失5万元。

虽然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很复杂,经常莫名其妙,但在我们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时候,这样的事情还是发生了,真的让人难以置信。对婚姻不忠到了如此地步,不得不说是对爱情的极度亵渎。

即使经过介绍,即使彼此不够了解,选择权也在自己手里。既然已经选择了谈恋爱,领了结婚证,为什么还要对自己的另一半做如此残忍的伤害?如果你没有爱,就不要做任何承诺,以爱为幌子什么都做不了。

不知道是因为生活富裕还是因为人比较豁达。现在很多人对婚姻太敷衍了。三分钟热度过后,他们就随便分道扬镳了。这期间,没有忠诚,更谈不上道德和责任。

现实中,对婚姻不忠的问题也是讨论最多的话题。有人指责男方浪漫的天性,也有人谴责女方水性杨花。婚姻出轨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但是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不管是男是女,出轨都是对婚姻的极度不忠,都应该受到谴责,不管是什么原因,都是站不住脚的。出轨产生的家庭或社会问题也极其复杂,从家庭破裂到悲剧。毫无疑问,只有家庭和睦才能让社会更加稳定。没有爱情的和平分手才是明智的。

婚礼前一天,她背着丈夫和第三者约会,在酒店被丈夫抓住。衢州女子夏洛(化名)与丈夫冯强(化名)的离婚案,成为柯城法院适用《民法》判决离婚损害赔偿的第一案。

夏洛经人介绍认识了冯强,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她仍然完成了订婚仪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在宴会的前一天,夏洛被丈夫发现出轨。夏洛与冯强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离婚后,夏洛向冯强支付赔偿金65438+万元。然而,夏洛未能履行这一协议,离婚陷入僵局,因此她上诉到柯城法院。

夏洛说,结婚后,她发现双方性格、脾气都不一样,不适合在一起生活,所以谈了离婚,一直没有同居。但双方无法就离婚达成一致,故起诉离婚。冯强表示,双方并不是因为性格不合而离婚,而是因为夏洛在婚姻中出轨。他同意离婚,但要求夏洛在婚姻中作弊,并赔偿冯强5万元的损失。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冯强在诉讼中明确要求夏洛赔偿损失5万元。因为夏洛承认她在婚姻中作弊,她的行为构成了重大过失。冯强的主张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允许双方离婚;2.夏洛赔偿冯强损失5万元。

法官说:

《民法典》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扩大了婚内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这一总括条款的灵活性、抽象性和外延的不确定性,将所有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行为纳入了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并获得法院支持的范围,也为法院审理除重婚、家庭暴力以外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根据相关事实决定适用。

该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可以说与一般侵权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一脉相承,但并不完全等同。不同的是,离婚损害赔偿只是损害赔偿这个大概念中的一小部分,两者不仅在制度功能和基础上有所不同,而且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

1.在主体上,离婚损害赔偿只适用于因过错行为而离婚的夫妻双方,要求其中一方没有过错。2.在条件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因过程情形导致离婚的前提条件。虽有过错,但不属于第1091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未导致离婚,也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另外,必须满足:1,过错方的损害行为已经造成损害结果。2、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离婚损害赔偿虽然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但法官可以根据查明的情况和常识,确定过错方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对赔偿数额作出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