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本条例所称汉江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干流及其支流汇水区域内的水域和陆域,包括十堰市、神农架林区、襄阳市、荆门市、随州市、孝感市、潜江市、天门市、仙桃市和武汉市。第三条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协同联动、公众参与、损害责任的原则。第四条省和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将政府投入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健全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机制,支持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督促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省和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和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对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全面负责,汉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
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将水环境质量、饮用水源建设与保护、水功能区水质、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生态流量纳入目标考核。第七条汉江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工作。
上级河(湖)长负责组织对下级河(湖)长履行相应职责的指导和检查。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水污染防治规划、土地和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水资源调度配置、生态保护补偿等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水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汉江流域省际水环境保护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健全与汉江流域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水环境信息共享,开展水环境监测、执法和应急联动,共同应对和处理省际突发水环境事件和水污染纠纷。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有关水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发展绿色、低碳、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第二章规划和标准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水行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有关规定,制定和修订本省汉江流域水资源规划,合理配置和统一调度汉江流域水资源,加强取水总量和用水强度的控制和管理,保障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定汉江流域水资源利用总量控制指标和各地取水总量。取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停止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审批;取水总量接近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汉江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水功能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汉江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汉江其他支流的功能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汉江流域水功能区应当定期评估,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进行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功能区的划定和调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
汉江流域严格执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类别和相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