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0 118无效吗?

1,根据2009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苗会品局长的回复:“新规定即将发布。2008年6月65438+10月1之后发生的业务,可按新规定办理。”新文件目前尚未发布,应参照原规定执行。2.国税发[2009]88号: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作出了明确规定。文件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照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当在按照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资产损失因各种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在发生年度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追溯确认损失年度的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资产损失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还,或者冲减企业当期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