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和1935两部民事诉讼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国民党政府分别于1931和1935年颁布了两部民事诉讼法,并于1915年再次修订颁布。

共九个部分,二十六条。第一部分总则,即法院、个人、诉讼费用和诉讼程序;第二部分是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第三部分是上诉程序,分为二审程序和三审程序;第四部分抗议程序;第五部分再审程序;第六部分监督程序;第七部分保全程序;第八部分公示程序;第九部分人事诉讼程序分为婚姻事件程序、亲子关系事件程序、禁闭事件程序和死亡事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