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是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10-9)
万故意伤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06)超兴初字第号。01965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万,男,10月4日出生,1987,汉族,江西省县人,初中文化,江西省县镇石林村农民,住号。19,三室万组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6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4月27日被逮捕;他目前被关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2006)第1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9日向我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万自愿认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并经被告人万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简化适用普通刑事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现已结束。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于2005年5月02日9时许在本市朝阳区东湖石家坟村与李(男,20岁,江西省人)发生口角。在打斗中,被告人万持刀将被害人李砍伤,致李出现“创伤性休克,头、颈、面部多处皮外伤”。被告人万逃离现场,于2006年3月23日在北京西站被警方抓获归案。被告人万的亲属已与被害人李协商解决本案民事赔偿问题。
被告人万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有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胡桂华、哈光涛的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持刀砍伤他人,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万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万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已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减为有期徒刑一日,即2006年3月23日至2007年9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您以书面形式上诉,您应该提交一份原件和两份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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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尹
沈丽萍法官。
朱旭辉法官
2006年10月9日
记账员于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