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的典型案例
法律解析:被告人陈某某系曲靖市富源县人,系某外卖公司员工,被害人杨某某系楚雄州姚安人,系某整形医院保安。陈给整形医院送了一份外卖。因为分娩时间快到了,为了不迟到,他直接去了整形医院。此时,被害人杨正在值班。杨某以为陈某给整形医院送外卖,没有跟他打招呼。不尊重杨,所以杨把陈推出了门外。在推搡过程中,杨用手机打陈头部,但不听推搡。陈送的披萨被打倒在地,期间陈也有反抗。杨几次进入大厅找凳子要打陈,被证人孙制止。短暂的停顿后,陈不想再纠缠。他想开着电动车离开。刚启动电动车,就被杨从后面重重一棍子打了下来。随后,陈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伤情鉴定,陈头部4.5CM头皮创口轻伤,杨右手软组织挫伤,第一掌骨骨折,轻伤二级。随后陈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刑事立案,杨某被行政拘留10天。办案结果:经过公安机关三个月的侦查,此案两次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仍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陈终于还了清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