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红玲的法院判决
罗父母的代理人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罗红玲的死亡是由于丈夫程隐瞒同性恋倾向骗婚,引发双方激烈冲突所致。在罗某跳楼身亡的过程中,程某存在重大过错,对其言行引起罗红玲的自杀念头和行为未采取预防措施,直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程多次对罗红玲进行极端的精神刺激治疗,导致罗红玲有严重的心理抑郁倾向。程根本没有尽到夫妻互助的法定义务。其过错和不作为与罗的死亡有因果关系,至少承担50%的责任。请求武侯法院判决程赔偿罗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63万余元。
2012年9月20日,武侯法院受理此案。165438+10月6日,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程没有到庭,而是委托其代理律师出庭。程律师表示,罗红玲坠楼身亡,程不构成侵权,也不构成法律不作为。程某的言行与罗某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程某不应承担责任。程的行为不构成骗婚,其与罗的结合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罗父母的主张于法无据,程某此前已支付32000元。
武侯法院认为,法律没有禁止公民的同性恋倾向和行为。因此,罗红玲与程婚前是否认识,是否有同性恋倾向,不影响自愿登记的法律效力。罗的父母声称程欺骗了婚姻,但法院拒绝支持。夫妻之间出现矛盾时,感情的伤害和情绪的刺激是双向的,处理矛盾的方式也是多样的。跳楼自杀并不是罗面对程公开性取向行为的必然和唯一方式。故法院驳回了程某的行为与罗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说法。
另外,罗红玲生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罗本人是对自己情绪的控制和自己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程是否起到了安慰、照顾、预防和制止的作用,并不导致法律责任主体的变化和转移。罗父母起诉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2013 1初,法院判决驳回罗父母的诉讼请求。罗父母不服,将上诉至成都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