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军优属规定

法律解析:省、市、县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拥军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拥军优属。

法律依据:《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第四条省、市、县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拥军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拥军优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