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包括
保险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风险管理状态信息;保险产品业务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问题的信息;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法定代表人;(客服电话、投诉电话;各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保险产品和条款清单。第九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最近三年股东大会的主要决议;董事简历及其职责;监事的简历和业绩;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职责和业绩;公司的部门设置;持股5%以上的股东。
1.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与其经营管理相关的信息的行为。第三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披露更多信息。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监督管理。
2.第八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简介包括以下内容:法定名称及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成立时间;实际经营期不超过3个月的保险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审计。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信息应当与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一致,包括以下内容:风险评估,包括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估;风险控制,包括简要介绍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整体风险管理策略及其实施情况。第十二条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业务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险产品收入排名前五的业务,包括产品的保费收入和新保单的标准保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