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生在安徽合肥的简历
搜索您的位置:> & gt& gt& gt案文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案时间:1999-08-18当事人:、彭法官案文号::(1998)仲晶·齐诺。38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6544住所地:广东省南海市南桂西路14号。负责人: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建军,佛山市同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莲舫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伟良,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申杰,合富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海华宇铝厂。住所:广东省南海市大沥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梦君,该厂厂长。原审被告:PICC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海市南桂西路38号。负责人:梁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邱,佛山市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昕亮,佛山市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PIC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PICC南海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莲舫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舫公司)、被告南海华宇铝厂(以下简称华宇厂)、PICC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PICC南海公司)发生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查明:1996年8月,莲舫公司与华宇厂签订协议,约定从1996年8月至1997年2月,莲舫公司每月向华宇厂提供资金购买(1500吨)铝锭。关联公司提供的资金由南海人保公司担保,华宇厂经营不当造成的关联公司经济损失由南海人保公司无条件全额承担。华宇厂和莲舫公司在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海)也在协议书的保证栏加盖了行政印章和负责人印章。同年8月23日,中国PICC南海公司又向莲舫公司出具保函,称莲舫公司向华宇厂提供1.500吨铝锭(价值2500万元),经济损失由我南海人保公司负责。如有损失,我们公司负责。根据上述协议和担保,莲舫公司于同年8月12日至8月1997日申请中国农业银行蚌埠淮河支行和交通银行合肥支行为华宇厂开具71银行承兑汇票,华宇厂分别出具收款凭证,并将票据款项折合成144 860 000元用于购买铝锭。经双方对账,并经中国PICC南海公司派驻华宇厂从事会计工作的罗伟强确认,华宇厂于2006年8月26日至8月4日先后向莲舫公司还款12086万元,1997(包括1000000元存款和华宇厂留在莲舫公司的46万元)另还款2400万元经多次催告,莲舫公司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宇厂、南海财产保险公司、南海人寿保险公司偿还2400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另查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1996年3月批准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海公司分为财产保险公司南海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南海公司两个单位。1998年9月,财产保险公司南海、人寿保险公司南海正式成立,并登记注册为工商企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莲舫公司与华宇厂签订的企业间借款协议违反了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应认定无效,中国PICC南海公司出具的保函也因主合同无效,应认定无效。华宇厂应向关联公司返还本金2400万元。原中国PICC南海公司因在最高限额内提供了持续担保,仅承担2500万元范围内的担保责任。由于其业务已分别由财险南海公司和寿险南海公司承担,上述责任应由财险南海公司和寿险南海公司分担。因本案借贷行为违法,故不支持关联公司要求华宇厂返还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十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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