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了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做哪些工作。
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和保护文物,保护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目的不违反本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定期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申请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宗教团体申请文件;
2、《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表》(封面加盖宗教团体公章);
3.拟设场所信教公民的情况说明;
4.拟主持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的基本信息(简历)及户籍、居民身份、教职人员身份证明;
5.拟成立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信息(简历)、户籍、居民身份证件(宗教教职人员还需提供教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为信教公民提供的宗教信仰相关证明);
6.银行出具的资本证明;
7、拟任村、乡镇(街道)政府部门;
8、县政府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手续;
9、县政府建设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和规划手续;
10.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如拟建场地平面图、鸟瞰图、历史房屋照片、石刻等。).
二、宗教活动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通过民主协商建立管理机构的说明;
2、管理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身份证明;
3.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相关的规章制度;
5.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相关证明(如为新建,应提供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的验收证明;属于改建、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租赁的,应当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以上使用权证明);
6、合法收入来源的说明。
法律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在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从事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公共安全、损害公民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居民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赠的慈善、奉献和贴帖。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和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