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本条例所称青衣江流域,是指雅安市行政区域内青衣江干流及其支流汇水区域内的水域和陆域。具体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三条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属地管理、整体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青衣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解决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青弋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青弋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对破坏青衣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执法。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保护规划,并在保护规划通过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出境断面水质评价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质标准对青衣江干流和支流进行出境断面评价。第七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额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或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将约谈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暂停审批该县(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八条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实行河(湖)长制,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水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管理工作。
青衣江干流和支流流经的村庄和社区,鼓励设立村级河长。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进行投资和捐赠。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通过预算等渠道筹集的资金统筹用于青衣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水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水环境保护。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青衣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应急机制,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违法行为和突发环境事件的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诚信档案,如实记录排污单位遵守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水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环保诚信档案记录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作为有关部门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青衣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鼓励和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中规定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青衣江流域水环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对在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水资源保护第十三条青衣江流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方式排放污染物,逃避监管的;
(二)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
(三)利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物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物种进行增殖放流的;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江河、湖泊、水库,修建堤防、阻水渠道和道路以及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高杆作物、芦苇、柳树、薪炭林和林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盛装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六)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的固体废物、废水、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清洗在水体盛装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