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姜堰案的判决书和案情分析,尽快!
9时,法官宣布开庭,宣读判决书。法院确认,王某在案件审理阶段承认与董某有“婚外情”。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根据王某当庭供述及王某与蒋某父母的协议,可以认定王某确实与案外人董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姜的日记,姜受到了极大的伤害,精神上也受到了极大的痛苦。王的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规范,法院予以批评。
同时,法官介绍,王婚内出轨事件被披露后,引起了众多网友的批评和不满。利用被披露的信息,网民开始在其他网站上使用‘人肉搜索’主动搜索更多关于王的个人信息,甚至出现多名网民骚扰王家的严重后果,构成侵权。法院最终确认、北飞的候鸟构成侵权,并赔偿王精神抚慰金损失共计8000元。
解析:人肉搜索实际上是网民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互动,收集大量参与者提供的信息,从而获得最终搜索结果的一种方式。这个过程显然离不开网站这个信息交流平台。但是,网站是否会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要分析具体问题:
1.对于仅提供BBS、博客等传播平台的ISP(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只有在明知内容侵犯他人权利或者收到权利人投诉后仍不删除侵权内容的情况下,才会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天涯之前发生的多起人肉搜索案件,因为相关帖子被及时删除,网站不承担法律责任。去年张可可起诉天涯名誉侵权败诉,与本案类似,可以作为参考。(据记者了解,原告与天涯协商后不久,天涯就删除了相关帖子;北飞的候鸟也锁定了两个网友的ID,对他们进行了警告。)
2.对于那些将相关内容视为自己网站内容,并有编辑进行编辑的ICP(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责任对内容进行认真核实。如果他们因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发布侵权信息,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涉及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保护是业内非常敏感的话题。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很少。《民法通则》只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没有对隐私权做出相关规定。1988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采用了间接保护方式,规定侵犯他人隐私,造成名誉权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这样隐私权就变成了名誉权的一个从属概念,其实是不合适的。
除了对隐私的定位,相关法律对什么是隐私、隐私的范围、保护隐私的方式等基本问题采取了模糊的处理方式,成为本案中网站和网民是否侵犯了原告隐私的争论根源。
这里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引导通常只是一个“底线”,道德在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正如王菲的律师所说,王菲的婚外情和离婚并不违反法律。这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和提倡这种行为,这种行为也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
如果王菲的婚外情和网友披露的信息都是真的,那么仅仅因为他的婚外情被揭露,他就应该为自己的社会评价低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