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未取得健康证的食品经营者?

○如东工商局姚海峰近日,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食品经营者时,发现部分食品经营者未取得健康证从事食品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因此,上述食品经营者的行为明显违法,但检查人员对如何处理意见不一。一种观点是没有办法处理,因为虽然《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取得健康证才能参加工作,但是查现有的工商法律法规找不到相应的处罚,所以只能劝说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健康证。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处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食品经营者雇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等等。”我倾向于第二种意见。食品经营户按性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一类是个体工商户。对于企业来说,食品经营者雇佣员工从事食品经营的情况较为普遍。对于个体食品经营户,尤其是小规模经营户,由于成本限制,往往以一店一主的形式存在。经营者一般不雇佣员工直接从事食品经营,这种经营模式非常普遍。因此,加强对此类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监管十分重要。食品经营者是否有健康证,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便捷的操作切口。虽然未取得健康证的从业人员是食品经营者本身,但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的健康证,而且从立法的本意来看,《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只有取得健康证后才能参加工作, 为了防止患有《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进口食品的工作,从而有效保障食品安全。 未聘用人员直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经营者本身就是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因此,笔者认为,对无健康证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可以直接依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