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面解释是一切法律解释的起点。
文义解释是一切法律解释的起点: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方法要解决的一对基本矛盾是立法者的真实意图与法律文本的关系,也可以说是法律文本的文义与真义的关系。在这个过程中,为了探究法律的真正含义和立法者的立法意图,解释者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要采用了不同的解释方法。
尽管各种法律解释方法都以法律文本为出发点和归宿,但在自始至终的解释过程中,“文义解释方法”始终是最基本、最常用、最有效的法律解释方法之一。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文义解释的内涵和基础,研究其自身的局限性和挑战,寻求改进文义解释、弥补其缺陷的具体方法。
第一,文义解释在英美法系国家的适用
现代法律解释理论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这里先介绍文义解释方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应用。以英国为例,应该说英国在文义解释和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上有着丰富的理论和实践。鉴于文义解释的适用,英国法官一般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a)法官必须根据法律文本中使用的词语在特定语境中的语法意义和普通意义来解释法律,但在必要时应采用其技术术语的含义。
(2)如果法官认为在解释法律时采用法律文本(词)的语法意义和普通意义的结果与法律的目的不一致,可以采用该文本(词)的“非常意义”或其他意义。
(3)当法官认为法律中现有词语所包含的含义暗示应该有其他必要的词语时,可以“读出”这些没有出现在法律文本中的词语。同时,法官也有一定的权力对法律中的某些词语进行补充、变更或废除,以避免某一法律条款不可理解、荒谬、不合理、不适用或与法律的其他部分完全不协调。
(4)法官在适用上述规则时,可以求助于各种外部和内部的辅助工具和材料,如法律文书的结构和立法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从英国法官采用的这些原则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国家非常重视法律文本的语法意义和普通意义。尽管人们为这些原则设定了一些例外——就像所有其他领域都有例外一样,字面意义仍然是法律解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