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萧山丽莉娟纵火案中牺牲的三名消防队员简历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丽娟系杭州友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诚公司)包装仓库员工。2012 12、李丽娟因工作岗位的调整,对仓库的班长等人很生气,所以决定放火报复。2013 65438+10月1凌晨2点多,李丽娟穿着一件男式棉衣,拿着提前购买的打火机,来到友成公司。为躲避公司大门的监控,李丽娟从公司西南侧进入,通过西侧的楼梯门进入二号厂房二楼的包装仓库,然后用打火机点燃仓库东侧堆放的纸箱。确认点火后,她迅速逃离。

火灾发生后,包装仓库旁边车间的员工最先发现,并立即报警。但由于车间内存放大量易燃物,火势迅速蔓延,致友诚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6000多万元。在灭火战斗中,3名消防官兵牺牲,另有数名消防战士不同程度受伤。2013 165438+10月6日,杭州中院以放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丽娟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丽娟放火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驳回李丽娟上诉,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审认为,李丽娟明知仓库内存有大量易燃物品,危害公共安全,为发泄个人愤怒,故意放火焚烧财物,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00余万元。同时,3名消防官兵牺牲,3名消防战士受伤。她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对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然李丽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李丽娟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未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