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的组织程序

法律分析:1。拟定调查计划,组织调查组。

第二,民主推荐。会前由单位和乡镇提供符合拟提拔职位条件的干部名册,使参加人数为1,在会议表决推荐前公布拟提拔职位数。

(一)会议表决推荐。1.县级单位参加人员:全体干部职工(职工30人以上的单位为中层以上干部),离退休干部代表。2.乡镇参加人员:全乡全体干部职工、村支书、村主任,部分党代表、人民代表、党外人士和离退休干部,拟提拔代表。(2)个人谈话推荐。谈话的范围与参加会议的投票人员相同。

三、检查组对推荐意见进行总结,根据会议推荐意见和谈话推荐意见进行整理。

第四,确定考察对象。考察组向本单位党委(党组)上报推荐意见,由本单位党委(党组)根据推荐意见和工作要求,以集体投票方式确定考察对象。五、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在单位张榜公示。

第六,检查。1,民主测评前,向参会人员发布考察通知。2.对受试者的民主评价。参加人员:县级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职工30人以上的单位为中层以上干部)和部分离退休干部代表;乡镇是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已调任非领导职务的),中层领导干部,部分村支书、村主任,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党外人士和离退休干部,部分被巡视对象服务范围的代表。3.单独谈谈。坚持七必谈,“七必谈”的内容是:被巡视对象的主管部门领导必须谈话;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谈话;单位纪检监察、财务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群团组织负责人必须谈话;直接负责的下属必须谈话;必须讨论工作服务的范围;邻居和居住地配偶必须谈话;退休干部代表所在单位一定要谈。在谈话中主要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重点了解考察对象的优点、缺点和不足。

七、查阅本人档案及相关资料,进一步核实考察对象反映的有关问题。八、写出综合报告和个人调查材料。具体编写按组织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九,报告。巡视组向本单位党委(党组)如实汇报巡视情况,明确提出人选。十、征求意见。征求拟提拔职务的分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计生部门的意见。十一、提出任免方案。

十二。党委(党组)会议研究。会议只有在与会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时才能召开,并经半数以上与会者同意才能作出决定。单位党委(党组)根据巡视情况和任免方案,认真讨论,充分发表意见。讨论结束时,进行了无记名投票。会议应做记录,以备将来参考。

十三、征求协管部门意见。双重管理单位干部任免由分管党委(党组)研究,书面征求分管党委(党组)意见。

十四。宣传。公示拟提拔人员至少七天。

15.试用和任命。公示期满,无回应,或有回应但无证据,不影响任用,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考察合格者,办理正式任用手续。16.任免文件下发前,应将相关材料报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方可撰写文件,同时将任免文件送协管员及相关单位。

十七、整理文件和档案。整个推荐、考察、调研形成的汇总表、考察材料、会议纪要、文件、任免表等应全部整理、装订、归档,作为文件档案永久保存(参会人员填写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子表应密封保存,一年后销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破坏社会主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