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承包土地上的苗木补偿
一、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
1992年,东古楼村委会作为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金喜荣、许津荣签订了《废弃地承包改造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 65438+2月底。后东古楼村委会与相邻的另外两个村发生集体土地权属纠纷,金、徐承包土地面积由700亩变更为220亩。合同期内,金、徐在承包地种植大量苗木,并修建其他附着物。合同期满后,金某、徐某继续强行占用土地,不续签合同拒不归还,并拒不清理苗木等附着物。2013年6月7日,东古楼村委会将金喜荣、许津荣诉至法院,要求其清理220亩土地上的附着物并恢复原状。
2065438+2003年7月17日,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金喜荣、许津荣将其承包的集体土地220亩返还原告。宣判后,原被告人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65438+2004年3月27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金喜荣、许津荣将其承包的220亩集体土地返还赛罕区东古楼村委会,并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土地恢复原状。
终审判决后,金喜荣、许津荣拒不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东古楼村委会向赛罕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赛罕区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向第二被执行人发出(2065 438+04)35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通知书后10日内将220亩承包地返还申请执行人并恢复原状,但被执行人金喜荣、许津荣在执行期限内未履行。我院随后于6月11,2065438贴出迁出通知。期限届满后,两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人代表金喜荣的内蒙古欣荣森林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荣公司)于20165438为其颁发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 165438+10月22日)。赛罕区法院经审理,作出(2014)赛3号民事裁定,驳回新荣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二是法院多方协调,确保执法。
近年来,东古楼村规划建设了一批重点项目和工程。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安全厅“308”工程是自治区和国家安全部的重点工程;内蒙古消防总队办公楼建设和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一期工程是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民生工程,特别是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建设项目是自治区成立70周年的献礼工程。东古楼村诉金喜荣、许津荣案涉及的220亩土地也属于上述项目的征地范围。由于这部分土地无法恢复原状,上述项目受到很大影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安全厅“308”工程因苗木不能及时清理,核心工程难以对接,一年多无法整体搬迁。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一期工程因为地基开槽要经过涉案土地,拖了半年多。为推进重点项目和工程建设,赛罕区区委、政府、林业部门近年来多次与金、徐进行协调沟通,督促其自觉履行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金、徐一直拒绝主动清理苗木及附着物,并要求巨额赔偿,使220亩土地成为阻碍工程建设的一块难啃的“硬骨头”。
为全面落实“8337”发展思路,为推进自治区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我院党组迎难而上、敢于担当,充分发挥善于啃硬骨头的精神,组织精干力量认真研究案件,制定工作方案,努力使案件顺利执行,实现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执行法官多次向第二被执行人宣讲法律法规,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督促第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但第二被执行人无视法院生效判决,甚至威胁法院干警,拒不履行义务。基于此,赛罕区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切实维护法律权威,确保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有序推进。
为妥善了结此案,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赛罕区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220亩土地中的12.963亩进行了苗木价值评估,并于2014年6月26日就涉案地上苗木执行有关问题致函呼和浩特市林业局。呼和浩特市林业局回复法院称,涉案土地不属于林地管理范围,可视为苗圃,无需申请。
赛罕区法院经过认真研究,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决定于6月30日对该地块进行清苗。经多次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约谈相关负责人,赛罕区政法委于6月29日召开东古楼村涉案土地上附着苗木强制执行工作协调会,邀请自治区安全厅、赛罕区委、区人大、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区林业公安局、区城管执法局参加协调会,进一步讨论完善赛罕区法院执行方案。
三、依法执法,维护法律权威
2065438+2004年6月30日,赛罕区法院出动警力40余人,赛罕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汪永贵为第一责任人。在公安、城管、消防、医疗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调集260余名工作人员冒雨前往东古楼村为220亩土地进行附苗,其中12.963亩土地进行了附苗和障碍处理。
为防止被执行人做出过激行为,确保案件安全顺利执行,赛罕区法院提前做了周密安排,针对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情况提前制定了应急预案,依法规范了整个执行过程。经过近两天的努力,执法行动于7月1日圆满结束。
此次执行行动是赛罕区法院近年来规模最大的一次执行行动,既彰显了法院保护国有财产、维护司法权威的决心和执行力度,也体现了严格依法文明执行、规范执行的法律精神。这次强制执行的顺利完成,保证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安全厅“308”工程整体搬迁和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一期工程基础开槽施工的顺利进行,也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人员造成了有力的震慑,为下一阶段全面清理剩余土地上附着的幼苗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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