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院长吗?

法律解析:各级人民法院设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法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法院院长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负责人民法院的审判和其他日常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的产生和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省、直辖市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NPC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军事、铁路、水运等专门人民法院。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所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级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市级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