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头董事会无效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已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变更登记。

本案的关键是判断“双头”董事会是否合法有效。具体来说,由于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因此董事会是否合法,取决于选举董事会的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王栋、黄曼敏召开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直接决定了其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是否合法。

法律依据

一.召集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9至26条的相关规定,拟股东至少应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超过总数的10%;2.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提案;3.董事会作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议;4.在收到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15日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5.会议由董事会召集;6.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或提议的股东应亲自主持会议。其中,提议股东自行主持会议的条件为:1。董事会未指定董事主持会议;2.提议股东提前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现任董事会曾表示,没有收到最大股东王栋的任何书面提议,并否认在王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合法性。是否收到建议是一个事实问题;未收到提案能否作为在王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违法的依据,这是一个法律问题。

首先,就实际问题而言,早在165438+10月13日,王栋本人就已将该议案及相关议案以特快专递方式发送至宏志科技董事会,并已在中国证监会复州专项办公室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165438+10月28日,福州邮政速递公司查询中心出具证明,证明鸿志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拒绝签收邮件。根据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原则,拒绝签收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同样,在法律效力上,应视为邮件已送达,即当前董事会已收到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