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乡镇企业、土地管理、水产、财税、工商行政管理和金融等部门应当配合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加强对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从事生产的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第五条按照规定缴纳承包金、统筹费、利润、农业补贴和承担劳动积累,是村经济合作社成员、村民和村办企业的义务。第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收取集体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依法实行民主管理。
严禁乱收费和各种摊派。第二章集体收入的收取第七条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的来源:
(1)各行业支付的合同资金;
(二)村办企业上缴的利润和农业补贴;
(三)村经济合作社的直接经营收入;
(四)从事非农产业的成员和村民支付的农业补贴;
(5)社员和村民返还的乡(镇)统筹费;
(6)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折旧;
(七)使用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设施按照规定缴纳的费用;
(八)成员承担的劳动积累;
(九)其他经营者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
(10)因土地征用或使用而取得的补偿费;
(11)其他收入。第八条耕地承包额一般按照承包耕地面积计提。
耕地承包额一般为该村上一年每亩粮(棉)田平均收入的1%-3%。
承包粮田、棉田经批准改种常年经济作物或改作其他常年经营项目的,相应变更合同,适当增加承包资金。
耕地承包金可以直接向成员收取,也可以通过成员约定的其他方式收取。第九条承包山林、水面、滩涂、茶叶、桑园、果园、水产养殖、渔业等集体生产经营项目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村经济合作社缴纳承包金。第十条村办企业应当向村经济合作社支付农业补贴和按规定提取的税前利润,用于补贴社会费用。第十一条工业、商业、交通、建筑、采矿、服务业等村办非农产业,纳税后应按规定向村经济合作社上缴利润。上缴比例一般不高于税后利润总额的20%。第十二条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运)户,按其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1.5%征收。
常年外出从事非农产业的社员,应当缴纳农业补贴,具体数额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三条使用集体设施的成员和村民应当按规定缴纳使用费和折旧费。第十四条成员和村民缴纳的乡(镇)统筹费具体数额,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第十五条社员(学生除外)应承担劳动积累工。
累计劳动力投入为每年每个男子10至20个工作日,每个妇女10至15个工作日。因生产建设需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烈士家属、五保户、特困户、民办教师可酌情减免。
劳动积累工主要从事工作,不从事工作的人可以为了自己的资本去做。资所做工作的价值,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六条社员和村民(在校学生除外)应当承担义务劳动。每个劳动力平均每年承担5到10个工作日。
烈士家属、五保户、特困户、民办教师可酌情减免。第十七条因自然灾害严重减产、减收,需要减收的,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履行承包确有困难的,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减免当年承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