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组织部部长的权利

法律分析:1,组织工作权。指导全县党组织特别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探索各类新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建立和活动;协调、规划和指导全县党员教育工作,负责党员的管理和发展;指导和实施党建理论研究。

2.建议选拔干部的权利。对县委管理的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出调整意见和建议;负责县委管理干部的考察、任免、退休等工作;指导县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

3.培养和选拔干部的权利。贯彻中央、省、州委关于干部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组织培养和选拔中青年干部。负责全县“三支队伍”建设的指导和协调,负责人才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4、组织工作规划权。从宏观上指导全县党的组织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制定或参与制定全县组织人事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和公用事业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民政工作的实施方案;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权利;

(十三)保障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妇女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