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审判的起诉书

审判长、公诉意见人民陪审员:今天,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向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根良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受我院检察长委派,以国家检察官身份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根良,并宣读和出示了大量书证和证人证言。虽然被告人吴根良在一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吴根良的犯罪事实,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明确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提出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充分考虑并采纳。1.被告人吴根良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起诉,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无论是现行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还是1979年刑法第188条规定的徇私舞弊罪,都体现了打击司法工作人员渎职司法腐败现象的决心和力度。根据法律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因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行为。l、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负有侦查、起诉、审判或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本案被告人吴根良是开化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公安局长,主要身份是司法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故犯,犯罪目的是放纵犯罪分子,冤枉好人,结果是入境犯罪。犯罪动机可以是徇私或徇私。被告人吴根良只是接受了徐xx、胡X等人的请托,请他们吃饭,考虑到以后工作的顺利开展,才实施了枉法行为。3.客观上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枉法裁判的行为。有三种情况:(1)利用司法权起诉明知自己无辜的人;(二)利用司法权力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三)利用司法权力,在司法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作出枉法裁判的。吴根良的行为属于第二种情况。吴根良明知何非法制造枪支案的严重性,明知何案的其他同案犯已被判处重刑,明知何取保候审即将期满,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为接受了别人的说情,丧失了起码的原则,决定不主动将何一案移送起诉,导致一个本应被判处重刑的罪犯逍遥法外近两年而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工作人员有执法权,这就要求他们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忠于真理,不浪费,不疏忽。如果枉法滥用职权,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因被告人吴根良的行为,影响了开化县公安局的正常活动,在当地群众心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综上,被告人吴根良作为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利用职权故意包庇一个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使其不被追诉。其行为完全符合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惩处。2.被告人吴根良徇私舞弊案的教训。翻翻吴根良的简历,可以看到他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高中毕业后做过代课老师。22岁加入公安队伍,从最基层做起。曾在预审股、治安股、派出所、秘书科等部门工作。1990年7月任常山县公安局副局长,1995年7月任政委,同年6月10交流到开化县公安局任局长。应该说,吴根良从一个普通的农民儿子成长为公安局长,确实付出了很多心血和汗水。吴根良今年才45岁。他正值壮年。他本该努力工作更好的回报社会。但今天,他已经从公安局的头把交椅上跌落,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从当警察局长到当囚犯的反差太强烈了,检察官也为此感到惋惜。究其原因,公诉人认为:1、情大于法、枉法是吴根良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人是生活在社会中而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而我们中国最注重人情,所以会有自己的亲人朋友。但是,作为执法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情感和法律的选择中,答案永远只有一个:永远不要拿法律做交易。可惜吴根良没能把握好关系,在爱情与法律的较量中败下阵来,被爱人和爱人的感情吞噬。2.权力的膨胀和他本人的意志也是吴根良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目前枉法多发生在公安机关,这是由覆盖面广、权力比较大、准军事化单位等多种因素决定的。从法庭调查核实的大量事实可以看出,吴根良知道何案的严重性。当时的主管副局长姜xx已经签了一份协议要起诉,并提交打印。预审科科长邱xx也多次找他反映情况,通报案情,分析利弊。但在别人求情的影响下,吴根良根本不听。1996年7月至1997年4月,因取保候审期满,未在邱xx局研究决定。根据姜主任签署的同意起诉意见,在13前移交审查起诉的反复催促下,吴根良同意提交局党委研究讨论。拖延了快一年的研讨会是一个什么样的会议?只是几分钟的即兴会议,只是一个没有办案人员参与的会议,只是一个吴根良说了算的会议,会议仓促,决定仓促,结论仓促。如果吴根良能够深入基层,听取预审部门负责同志的实情,如果行政长官吴根良在行使权力时能够多一道监督程序,那么吴根良就不会落到今天这个地步。3.调解人在本案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是吴根良走上犯罪道路的外部因素。在恋人名单中,有当地的检察长,也有当地重点企业的厂长。在华凯这个小山城,他们都是头面人物。他们为同一个人向吴根良求情,请他们关照,面子够大。吴根良没有照顾好这些权贵的说情和请吃饭,最后实施了枉法行为。公诉人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让被告人吴根良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不仅践踏了法律,也给文明公安机关和文明政法队伍的整体形象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同时也希望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民群众能够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用好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力。审判长、审判员:最后,公诉人对被告人吴根良的量刑提出如下意见:被告人吴根良,枉法裁判,故意包庇一个明知自己有罪的人,阻止其被追诉,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根据从轻处罚老的原则,适用79刑法第188条的规定,认定其犯徇私枉法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请合议庭认真考虑吴根良的有罪态度,结合其在庭审中的表现,作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