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的第二个问题

五万多

合刑检[2013]第47号

被告吴宝良,男,6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065438。曾任萧县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长,住苏州市埇桥区南关办事处西昌南路220号2栋2单元10室。被告人吴宝良因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4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9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我院反贪局侦查。侦查机关于2012 12 17将被告人吴宝良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根据该法,现认定:

2003年至2012期间,被告人吴宝良利用担任副县长、县长、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干部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38.9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手表价值3.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09 2009年至2010年,吴宝良收受萧县个体建筑商周长青、安徽省王湾面粉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吴秀芝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00万元,帮助其购买开发萧县老火车站地块。2008年8月和2009年上半年,吴宝良还收受吴秀芝给予的价值人民币3.5万元和人民币5万元的欧米茄手表一块,为安徽省王湾面粉集团申报国债项目等事项提供帮助。

2.萧县计生委主任李玲在2010至2012期间,与吴宝良关系较好,在工作中得到支持。多次送给吴宝良共计5万元(其中李令成、王中华各送2万元),吴宝良收受。

3.2006年至2011年,吴宝良收受萧县联华超市总经理孙凤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8.2万元,为其企业购买商业用房、申报项目、实施项目选址提供帮助。

4.2008年至2010期间,吴宝良多次收受萧县临平纸业公司总经理李建设给予的人民币44万元,帮助其办理银行贷款,解决朋友儿子工作。

5.2008年至2009年,吴宝良收受萧县于坚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美增共计35万元,帮助其公司开发萧县虎山农贸市场地块。

6.?2007年至2008年,吴宝良多次收受萧县百姓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晓军给予的人民币33.8万元,为其企业在萧县龙城镇西关开发土地提供帮助。

7.?2010至2011期间,吴宝良分三次收受安徽省辛进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瑞元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美元654.38+00万元,为其企业办理征地、政府贷款等提供帮助。

8.2005年至2009年,吴宝良多次收受苏州泉沟矿业公司董事长丁辉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7万元,为其企业发展、收购煤矿提供帮助。

9.2007年至2009年,吴宝良多次收受萧县工程建设总公司第四分公司经理程鹏给予的人民币25万元,为其企业承揽工程、收取工程款提供帮助。

10.2010年4月的一天,萧县宋新鞋业公司董事长程祖伟送给吴宝良人民币20万元,以获得在萧县投资的支持和帮助,吴宝良收受。后来,在2012春节前,吴宝良归还了这20万元。

11.0 2007年至2012年期间,多次收受萧县永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给予的人民币12万元、美元10万元,为其企业承揽工程、收取工程款提供帮助。

12.2005年至2006年,吴宝良收受安徽淮北圣火矿业公司党委书记张全贤给予的人民币17万元,帮助其妻弟经营的萧县柴山煤矿开发。

13.2007年至2008年,收受萧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经理王给予的人民币16万元,为其企业收取工程款等事宜提供帮助。

13.2007年至2010年,收受安徽省金玉米农业科技开发公司董事长孙给予的人民币16万元,为其企业发展、土地证过户、用地指标等提供帮助。

14.2008至2010期间,吴宝良收受萧县金龙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黄传武共计15万元,为其企业开发世纪家园小区拆迁清洁用地提供帮助。

15.2008至2011期间,吴宝良收受苏州市金黄庄运输公司董事长张守刚给予的人民币13万元,为该公司业务发展、土地征用提供帮助。2012春节前,吴宝良返还张守刚人民币5万元。

16.2007年至2008年,吴宝良收受个体商人高金林给予的人民币13万元,并承诺在民事诉讼、土地开发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17.2008年至2009年,先后4次收受萧县东方玻璃公司董事长李给予的人民币12万元,为其企业建设和贷款申请提供帮助。

18.2005年至2007年,吴宝良多次收受萧县东方玻璃厂原厂长李兴东给予的人民币12万元,为其企业发展和新址建设提供帮助。

19.2007年至2009年,吴宝良多次收受萧县华龙耐火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相慈给予的人民币115000元,为其企业征地、亲属工作调动提供帮助。

20.2005年至2006年,吴宝良分三次收受萧县中汇煤业公司总经理王炳忠给予的人民币110000元,帮助其企业恢复生产等事宜。

21.2008年,吴宝良先后两次收受苏州江源水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秀娥等人给予的人民币1.4万元及购物卡,为其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帮助。

22.2010年春节后的一天,江苏志宏物流公司总经理马健为获得其企业发展的支持和帮助,通过王送给人民币65438+万元,接受。

23.2005年3月、4月间的一天,收受安徽龙蟠公司董事长刘人民币65438万余元,为其企业招商引资提供帮助。

24.2011年1月的一天,吴宝良收受苏州庆达矿业公司董事长黄可人民币65438+万元,帮助其公司解决矿山和土地纠纷。

25.2008年至2009年,吴宝良多次收受个体建筑商唐毅给予的人民币9万元,帮助其在萧县承揽工程。

26.2007年至2009年,吴宝良收受萧县金格面条公司董事长张次平给予的人民币共计8.5万元,为其企业发展和申请补贴提供帮助。

27.2006年至2010,吴宝良收受中煤三建集团安徽安厦房地产公司经理乔志刚给予的人民币共计8万元,帮助其公司开发萧县凤山花园小区。

28.2005年至2008年,淮南市柯睿贸易公司总经理王坤为争取对企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送给吴宝良共计7万元,后被吴宝良接受。

29.2003年至2011期间,吴宝良收受萧县小岗面条公司经理王庆喜给予的帮助其工程款支付、企业经营、朋友工作安排等共计5.5万元。

▲ 30.2008年至2010期间,包宝良收受萧县体育局局长邢华及其妻萧县卫生局副局长、疾控中心主任王建乐共计28万元,为其恢复工作、调整工作岗位提供帮助。

31.08至2011期间,吴宝良收受萧县财政局局长刘善安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8.4万元(其中刘善安、王魁给予的人民币2.4万元)、美元654.38+0万元,为其工作及个人升迁提供帮助。

32.2004年至2011期间,吴宝良收受萧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李明所送人民币共计24.4万元,为其工作及个人升迁提供帮助。

33.2004年至2011年间,吴宝良收受萧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城建环保委主任胡永书给予的帮助其本人及其亲属升迁等共计22.3万元。

34.2004年至2012年,多次收受萧县住建局局长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9.7万元(其中、王给予的人民币17万元),为其工作及工作调整提供帮助。

35.2008年至2011期间,吴宝良收受萧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大队长李华共计210000元,为其工作及个人职务晋升提供帮助。

36.2008年至2009年,多次收受萧县统战部部长朱给予的人民币654.38元+0.55万元,为其工作及个人升迁提供帮助。

37.2003年至2011期间,吴宝良收受萧县黄口镇党委书记蔡慧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2.8万元(其中蔡慧、李忠新给予的人民币8000元,杜光义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闫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为其工作及职务调整提供帮助。

38.2005年至2011期间,吴宝良多次收受萧县招商局长朱伟给予的人民币13万元、美元10万元,为其工作及职务调整提供帮助。

39.2003年至2011期间,吴宝良收受萧县顾雍镇党委书记李忠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8万元(其中李忠信和、余德光给予的人民币5000元),为其工作及工作调整提供帮助。

40.2003年至2011年,吴宝良收受萧县交通局局长李祥龙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77000元,为其职务调整、亲属修建门面房提供帮助。

41.07至2011期间,吴宝良多次收受萧县经济开发区主任欧阳飞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7.7万元,为其工作及工作调整提供帮助。

42.2004年至2010期间,吴宝良多次收受萧县残联主席王保平给予的人民币17.3万元,为其工作发展、个人及儿子工作调整提供帮助。

43.2004年至2011期间,吴宝良多次收受萧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李乐忠给予的人民币162000元,为其工作及职务调整提供帮助。

44.2004年至2011年,卜宝良因工作及工作调整,收受萧县王寨镇党委书记许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61000元(其中许、彭玲昌给予的人民币1000元,给予的人民币25000元)。

45.2006年至2010年,吴宝良收受萧县祖楼镇党委书记魏光新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47000元,为其工作、个人升迁、处理突发卫生事件提供帮助。

46.2007年至2010年,吴宝良收受萧县大屯镇党委书记常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3万元,并承诺为其工作及工作调整提供帮助。

47.2003年至2011年,吴宝良收受萧县广播电视台台长张玉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2.2万元(其中张玉成、李明华给予的人民币12.2万元,王冰洁给予的人民币5000元),为其所在单位在财政拨款、设备购置等方面提供帮助。

2011年7月、8月的一天,吴宝良收受宿州市埇桥区汴河派出所所长沈燕人民币65438+万元,帮助其调整岗位。

49.2006年至2012年,吴宝良收受萧县组织部副部长王冰洁给予的帮助其提拔自己的财物共计8.4万元(其中王冰洁、李明华共同捐款5000元)。

50.2004年至2008年,多次收受萧县科技局纪检组组长朱给予的7.2万元、5000元购物卡,帮助其调整职级、解决其父工资关系。

51.08至2012期间,吴宝良为帮助其工作,收受萧县公安局局长单延发给予的财物共计7万元。

52.2008年至2009年,吴宝良收受萧县住建局副局长李志德给予的7万元,为其职级调整提供帮助。

53.2008年至2011期间,吴宝良多次收受萧县农委主任朱亚光人民币7万元,帮助其推销自己。

54.2007年至2010期间,收受萧县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冯给予的个人职务升迁费共计6万元。

55.2003年至2010期间,多次收受萧县粮食局局长陈峰给予的人民币5.9万元(其中陈峰、王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为其工作及工作调整提供帮助。

56.2004年至2012年,吴宝良收受萧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忠诚给予的礼金共计5.8万元、2万元,为其工作调整等事项提供帮助。

57.2007年至2010年,吴宝良多次收受萧县安监局局长赵旭给予的人民币510万元,为其工作及工作调整提供帮助。

58.2005年至2011期间,萧县皇藏峪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主任郑东方为了与吴宝良搞好关系,在工作中得到支持,多次送给其共计9.2万元,并接受其请托。2009年,吴宝良通过郑东方收受郑东方的司机田震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帮助田震的儿子安排工作。

59.2007年至2011期间,萧县闫集镇党委书记陈等人为搞好关系,在工作中给予支持,给予共计5.8万元(其中陈、给予4.4万元),他予以收受。

60.2003年至2011期间,萧县杜楼镇党委书记为了与搞好关系,在工作中得到支持,先后送给共计91万元(其中和任共同给予2.4万元),并接受了。

61.2007年至2011期间,萧县民政局局长吴江为与吴宝良搞好关系,在工作中得到支持,多次送给其人民币9万元,并接受。

62.2007年至2011期间,萧县煤管局局长卢伯华为了与吴宝良搞好关系,在工作中获得支持,多次送给其人民币6.5万元,并接受其请托。

63.2008年至2011期间,萧县水利局局长孙朴为与吴宝良搞好关系,在工作中获得支持,多次送给吴宝良共计7.8万元(其中孙朴、杜尚勋2.5万元),吴宝良予以收受。

64.2003年至2010期间,萧县副县长王魁为了与吴宝良搞好关系,在工作中获得支持,多次送给其人民币5.8万元,吴宝良均予以收受。

65.2005年至2012年,萧县政法委书记王钟华为与吴宝良搞好关系,在工作中得到支持。多次送给吴宝良共计106万元(其中王中华、姜翠萍共同给予0.6万元),吴宝良均予以收受。

66.2003年至2011期间,萧县林业局局长于德光为了与吴宝良搞好关系,在工作上得到支持,多次送给其共计人民币610,000元,并为其所接受。

67.2007年至2011年间,萧县官桥党委书记王志勇为与吴宝良搞好关系,在工作中获得支持,多次送给其共计5.5万元(其中王志勇、夏茂各2万元),并接受其请托。

68.2007年至2011年间,萧县乡党委书记李为与搞好关系,在工作和工作调整上获得支持,多次送给共计6.5万元(其中李、郑宇航送2.5万元),并接受其请托。

69.2003年至2011期间,萧县总工会主席李明华为了与吴宝良搞好关系,在工作中得到支持,多次送给他共计8.5万元,他均予以接受。

共计人民币5.4万元,已被吴宝良接受。

70.2007年至2011期间,萧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张平为了与吴宝良搞好关系,在工作和工作调整上获得支持,多次送给其共计6.2万元,并接受其请托。

71.2003年至2011期间,萧县CPPCC董事长陈安源为了与吴宝良搞好关系,在工作中得到支持,多次送给他共计5.7万元,他均予以接受。

72.2003年至2011期间,萧县CPPCC副董事长王安民为与吴宝良搞好关系,在工作中获得支持,多次送给其共计6.6万元(其中王安民、彭岭昌送5万元),吴宝良予以收受。

73.2007年至2011期间,萧县人大副主任朱亦舒为与吴宝良搞好关系,在工作中获得支持,多次送给吴宝良共计7.8万元(其中朱亦舒、吴淑萍送6.5万元),吴宝良予以收受。

74.2006年至2010期间,萧县发改委党组书记毛伟为与吴宝良搞好关系,争取其工作上的支持,送给其人民币7万元(其中毛伟、王彪合送人民币5000元),并接受其请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过程、户籍证明、任职文件、营业执照、项目协议等书证;2.证人梁尚民、宗、蒋、、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物证手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宝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38.9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手表价值人民币3.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请依法判处。

我在此传达

安徽省合肥中级人民法院

检查员:陈岚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