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贸易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2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就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与工贸监管局组织修订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拟以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实施。现将修订后的判定标准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8月22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政法司法律部。请在回复中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李燕_,010-83933811传真010-83933809。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

2022年8月11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和及时消除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危险化学品、消防、燃气、特种设备等行业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农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事故隐患。一般重大事故包括粉尘爆炸危险、液氨制冷和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危险三个区域,适用于所有相关工贸企业;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七个行业,仅适用于相应的工贸企业。

第四条粉尘爆炸危险区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的场所;

(2)不同种类的可燃粉尘、可燃粉尘、可燃气体等可能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个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个除尘系统,或者除尘系统相互连接;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何防爆措施的;

(4)铝、镁等金属粉尘的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或其他可燃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灰时,未采取火花检测、消除等措施防止引燃源;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结构作为除尘风道;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和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配备气锁和排灰装置的;

(七)划分为20个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除尘器、集尘箱等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木制品加工企业的破碎、粉碎、制粒等易产生机械火源的工序和设备前,没有清除铁、石等杂质的装置,或者打磨等易产生机械火源的工序没有火花检测和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的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场所未采取通风、防水、防潮、氢气浓度监测报警等防火防爆措施的;

(十)未制定和实施粉尘清扫制度或作业现场粉尘严重的。

第五条“液氨制冷应用领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包装、分割、产品分拣等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二)速冻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车间,或者速冻装置车间工作人员超过9人的。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危险的有限空间作业领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标识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未制定和落实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或未落实“通风第一、检查第二、作业第二”要求,或作业现场无专人负责监管;

第七条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钢铁厂吊运铁水、钢水、熔渣时未使用带固定龙门吊钩的冶金铸造起重机,或吊运高炉铸铁、铁合金产生的铁水、熔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2)操作室、会议室、值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在吊铁水、钢水和炉渣的梯田区设置钢(铁)水罐冷热修站;

(三)盛装铁水、钢水和液态渣的罐(包、盆)耳轴未进行年度探伤或者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

(四)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和熔融金属泄漏、飞溅的影响范围内有水;

(5)炼钢、连铸过程中未设置事故钢包、中间包漏钢坑(槽)、中间包溢流坑(槽)、漏钢旋转溜槽,或压铸过程中未设置事故钢包,或应急排放、应急储存设施未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6)高炉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系统工作压力设计值,或炉顶工作压力未与炉顶安全阀联锁,或炉顶安全阀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

(7)转炉、电弧炉、AOD炉、LF钢包精炼炉等炉体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口水温差、进出水流量的监测报警装置,或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斜、氧(辅)枪自动升降联锁,或水冷氧枪未设置单独的供水管道;

(八)燃气罐与建(构)筑物、储罐、堆场等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九)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和使用设施附近的控制室、操作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和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仪的;

(十)加热炉、气柜、除尘器、加压器、焙烧炉等燃气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燃气管道未配备隔断装置的;

(十一)使用燃气(天然气)和强制送风燃烧装置,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动的;

(十二)正压燃气输配管道湿凝排水器水封有效高度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或者非法共用燃气排水器的;

(十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依法考核合格的。

第八条有色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换班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的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提升跨的楼层区域;

(二)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盛装熔融金属的罐(包、盆)耳轴未经年度探伤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

(4)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熔融金属泄漏和飞溅中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五)在熔融金属冶炼、熔炼、保温、铸造过程中,未按照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设置应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或者未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的;

(六)采用水冷方式冷却的熔炼炉、浇铸机、加热炉和水冷元件未配备应急水源的;

(7)采用深井铸造技术的固定铸造炉出铝口无机械锁定装置,或出铝口与流槽接口处、流槽与模板入口接口处无液位监测报警装置;

(8)采用深井铸造工艺的铝液流槽无紧急排放阀,或槽与模板入口连接处无快速切断阀,或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未与液位监测报警装置联锁,或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铸造炉控制系统联锁;

(九)熔炼炉、铸造机的闭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的监测和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的监测和报警装置,出水温度未进行监测的;

(10)采用深井铸造工艺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口水温、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的监测报警装置,且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联锁,或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铸造炉控制系统联锁;

(十一)未定期检查和更换深井铸造机钢丝绳提升系统的钢丝绳的;

(十二)冶炼、铸造等作业场所未采取措施控制非作业人员进入的;

(十三)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可能泄漏和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没有固定的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没有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

(十四)使用燃气(天然气)和强制送风燃烧装置,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动的;

(十五)正压燃气输配管道湿凝排水器水封有效高度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或者非法共用燃气排水器的;

(十六)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依法考核合格的。

第九条建材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水泥企业煤磨的布袋除尘器和煤粉仓未安装温度和固定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气体灭火装置的;

(2)桶装仓库人工清仓作业未制定包括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窒息等措施的清仓方案,或者清仓壁材的作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的;

(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的管状仓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通风装置联锁的;

(4)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以及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的涌入采取控制和隔离措施。进入筒仓前,预热器、分解炉、竖炉、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和各种焙烧窑的旋风分离器;

(五)燃气炉(发热体燃气炉除外)的燃烧装置未安装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六)制氢站、屏蔽气配电室等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场所未配备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七)三相电弧炉和纤维制品电熔炉的水冷设备发生故障;

(8)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的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失灵,或者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没有水冷、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和报警装置。

第十条机械工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换班室和其他人员聚集的场所位于熔融金属熔化、精炼、提升和浇注的影响范围内;

(二)吊运铁水、钢水和炉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或者吊运浇注包的可拆卸龙门钩梁的焊缝和销轴未进行年度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三)铸造熔炼炉和精炼炉未配备应急储存设施的;

(四)铸造熔炼炉、精炼炉的炉底、地坑内,以及地坑造型操作坑内或熔融金属的提升、浇注操作区内有水;

(五)铸造熔炼炉、精炼炉和压铸机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的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金属液加热和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六)使用燃气(天然气)和强制送风燃烧装置,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动的;

(七)使用易燃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具、器具和地面时,未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封闭或者半封闭空间内易燃气体积聚或者爆炸的;

(八)调漆室、喷漆室未配备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和通风设施或者电气设备、设施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九)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依法考核合格的。

第十一条轻工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食品生产企业的烘炒设备未设置防止过热的自动切断装置,或者燃气炸锅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燃气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二)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酒精蒸汽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三)制浆造纸企业使用蒸汽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蒸发液氯;

(四)日用玻璃、陶瓷生产企业的燃气窑炉(发热体燃气窑炉除外)未安装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气窑炉、退火炉、热收缩包装机等可能发生气体泄漏和积聚的区域未安装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五)日用玻璃生产企业的玻璃窑炉冷却保护系统未安装监控报警装置的;

(6)油漆、调漆间、喷漆室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通风装置或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

(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配备火灾探测报警装置、自动灭火系统、通风设施或者故障电池隔离装置的。

第十二条纺织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松、烘干等热定型工序的汽化室、储气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的聚集场所分开设置;

(二)存放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白块)混有禁忌物质或保险粉存放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第十三条烟草行业重大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熏蒸前,未确认所有无关人员已撤离仓库或熏蒸区,或熏蒸区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和防毒面具;

(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或者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通风装置联锁的。

第十四条本标准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字[2017]第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