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判张三多少年?

文章供稿|王冰冰律师

一审以张三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经过律师刘斌、王冰冰的充分辩护,二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张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情简介

2002年5月,张三(化名,下同)的父亲在某村承包了一片果园。2003年5月14日下午14左右,张三带着自制的土枪上山打野鸡。在他的果园巡逻时,他发现有人在果园里偷香蕉。张三大喊抓贼,受害人李四(化名,下同)落荒而逃。张三拿着枪追了过去。在追逐过程中,张三向被害人李四背部开枪,致被害人李四当场死亡。张三潜逃长达17年,后来张三于2020年2月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张三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委托律师辩护。

争议焦点

1.张三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一审判处张三死刑缓期执行是否合理?

辩护意见

(1)本案中,张三的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张三对对方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伤害罪”,张三开枪还击符合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15。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袭击”:(1)使用致命武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虽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对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可以认定为“伤害罪”。

具体到本案,张三在案发前并不认识被害人,与被害人也无恩怨。本案起因是受害人砍香蕉。张三在追被害人时,被害人回来拿着钩刀要砍张三。另外两个证人的证词可以证明被害人持刀的事实。其中,证人王提到:“他身旁有一把开山刀”,证人蓝如生提到:“当时我看到死者蒲明远右手附近的地上有一把钩刀,但我没有亲眼看到那个年轻人向蒲明远开枪。”

被害人手持致命武器——一把钩刀,在距离张三只有两到三米的地方冲向张三,意图向张三砍去。被害人实施的杀人行为虽然没有对张三造成实际损害,但其行为已经对张三的健康乃至生命造成了现实威胁。本案中,被害人持刀砍伤张三的行为符合最高法院正当防卫意见中对故意杀人的认定。反击非法暴力是人类的本能反应。在这种危急情况下,受害人的行为很可能导致张三重伤或死亡。因此,张三对正在实施犯罪的被害人进行射击防卫,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2)张三在被害人的侵害行为尚未结束前,出于防卫目的向被害人开枪还击,其行为应构成正当防卫。

1.张三开枪还击时,受害者的攻击还没有结束。

张三在被害人持刀冲过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出于自卫开枪。被害人试图用刀砍张三,张三持枪警告被害人不要过来,但被害人继续冲过去,张三方为避免不法侵害而开枪。直到张三出手,被害人的不法侵害仍未结束。

2.从鉴定可以推断,被害人应该是在张三开枪的瞬间转身的。

关于证据的可采性,本案的证据,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没有。* * * (200*),也能证明张三没有看到被害人转身,被害人在开枪的瞬间转身。在这份鉴定中,可以看到被害人背部中枪,左耳垂下有一处较浅的挫伤疤痕。其实从照片5可以看出,受伤部位和背部的枪伤以及疤痕大小没有区别,应该是枪击造成的伤口。虽然鉴定书记载前颈部无损伤,但从照片5可以明显看出左前颈部有子弹状挫伤伤口,但鉴定书并未详细记载伤情。照片4显示被害人腰腹左侧前方两三处中弹,但鉴定书上没有记载。如果张三是在背后开枪,那他的身体是不可能被打在侧面或者前面的。

3.张三一直在稳步供述被害人实施犯罪的事实,被害人也有实施犯罪的现实可能性。张三的供述应当采信,认定为正当防卫。

案件发生在一条杂草丛生的田间小道上。虽然没有证人,但张三的供述是稳定的,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他的坦白应该被接受。辩护人也已向法院申请测谎仪检测,进一步验证张三陈述的真实性。在张三与被害人对峙的过程中,张三试图警告被害人停止犯罪,但被害人不听劝阻,仍持刀冲了过来。张三方回击。在这种突发情况下,张三不可能苛求看到被害人是否转身逃跑,更不可能苛求收回被害人瞬间转身时已经扣动的扳机。张三不能对被害人是否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做出准确、快速的判断,应当在张三出手时予以受理。因此,张三在实施不法侵害时向被害人开枪还击,张三的行为应构成正当防卫。

(3)侦查机关在讯问时诱导供述,讯问笔录与讯问录像不一致,未如实记录张三的供述。第四次讯问笔录没有相应的录音录像,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具体体现在2020年2月7日第三次讯问的讯问录像中65438:

1.公安机关诱导口供

警察反复压了张三三次。请记住你开枪的时候他是面对着你还是面对着你。张三回答,我当时就开枪了,看到他就倒下了。我不知道。之后庭审中断约2分钟,随后警方就此问题两次反复向张三施压。很明显,存在诱供的情况。

2.笔录并没有完整记录张三的回答。

警察问:你知道你杀了谁吗?答:不认识。他来我们的香蕉园偷香蕉。视频实际回答:当时不知道。他当时就冲了过去。我不敢开枪。我不认识他。他用刀子割伤了我。他来我们的香蕉园偷香蕉。

3.笔录省略了张三的陈述。

我漏掉了以下内容:我也扣动了扳机。我也害怕他。我不想让他冲过去掉头。我当时也没办法。一秒钟后,他也转过身来。

4.笔录完全歪曲了张三的说法。

警察提问:你拍的是男子身体的哪个部位?回答:应该是他的背,我开枪后他倒在地上。视频实际回答:打中的时候不知道是我的背,就这样(当事人举枪低头做射击姿势),我就趴下了。

另外,2020年6月5438+2月65438+2月07日的第四次讯问没有相应的讯问录像,证据不合法,应当排除。

(4)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张三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可能性。被害人持刀砍伤张三的事实认定的,检方应当依法提供证据。证据不能导致对事实产生怀疑的,应当说明有利于被告的事实。

基于无罪推定原则,控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特定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但检方一直向张三陈述,被害人用刀砍他这一有利事实,起诉书中并未提及。一审判决书中只提到了“被害人在追逐中确定持刀砍伤张三的事实”一句,并没有分析张三是否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也没有分析当时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出现的情况,完全忽略了张三犯罪时的实际情况。

清楚的是,案发时没有目击者,本案的目击者都证明了枪击的现场和事后。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犯罪时的冲突主要通过张三自己的供述、现场勘验和物证来证实。当侦查机关赶到现场时,现场已基本被围观群众破坏。同时,侦查机关在勘查现场时,没有对地上的痕迹、是否有打斗等进行调查分析,甚至遗漏了证人提到的被害人旁边的钩刀这一关键物证。本案中,案件存疑的事实是由调查取证中的重大过失和缺陷造成的。如果仅在鉴定结论中认定被害人背部中枪,也就是说认定张三当时没有防卫的必要,由损害结果推断事件,相当于推定张三有罪,也违反了我国刑法的无罪推定原则。

因此,检方应对被害人持刀刺伤张三的事实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并对事实提供证据。本案现有证据虽然不能完全证明张三具有正当防卫,但没有证据证明张三当时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因为公诉方的证据不能导致对本案事实的怀疑,应该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合理解释。法院不能因证据不足而轻率驳回被害人在追赶时持刀砍伤张三的事实。

(5)退一步讲,张三的防卫射击行为即使超过了必要限度,也属于防卫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张三具有许多可以减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第一,它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可以确认张三是主动投案的。自首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对张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对方有严重过错,即使涉嫌构成犯罪,即使法院最终没有认定张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也至少应该认定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对张三从轻处罚。第三,张三自愿认罪,有明显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张三的一审判决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定性错误,张三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即使被认为构成犯罪,仍具有若干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张三应当从轻处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高。二审判决应依法改判。

判断结果

1.维持一中院刑事判决书(202*)第二项,即依法没收并销毁随案移送的单管火药枪一支。

2.撤销一中院刑事判决书(202*)第一项,即被告人张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上诉人张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个案分析

本案是17年前的重大故意杀人案。鉴于案发时侦查技术落后,张三归案前无法获得补充证据,案件辩护难度较大。张三陈述,被害人在开枪前持刀冲了过来,其开枪是基于防卫。除了他自己的陈述,没有证据证明这个事实。张三曾经作过不利于自己的陈述,张三在笔录中承认看过多次。基于上述困难,刘斌律师、王冰冰律师作为张三的辩护律师,为张三争取改判减刑做了如下辩护工作:

(1)认真审查卷宗,梳理证据疑点。

二审中,刘斌、王冰冰律师经过认真反复阅读,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存在疏漏,对张三陈述被害人被害、张三与被害人对质等关键事实不予认定。《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照片反映被害人不仅背部中枪,被害人身体正面和侧面也中枪,可以证明张三开枪瞬间被害人转身逃跑的事实。此外,张三被警方讯问的视频与讯问笔录存在较大出入。笔录中没有如实记录的,恰恰是张三关于开枪时是否看到被害人转身的陈述。因此,刘斌律师和王冰冰律师就上述疑点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

(2)善于运用疑罪从无原则,强调检方对张三犯故意杀人罪的举证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张三是否存在防卫事实进行了激烈辩论。刘斌、王冰冰律师紧紧围绕疑点有利于被告这一原则,提出了本案的疑点,并进一步强调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具体理由是:张三没有证明自己清白的义务,事发时没有目击者。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张三的陈述、现场勘验和专家意见是本案定罪的关键证据。根据目击者的陈述,在警察到达现场之前,已经有很多人在围观,受害人的妻子已经让人把受害人抬回去了。现场环境早已被围观者破坏殆尽。至于记录在案的现场勘验,警方只拍了大环境的照片,忽略了很多细节,包括取脚印、检验分析地面痕迹,无法核实张三与被害人是否有过对抗或打斗。此外,警方还遗漏了关键物证,证人多次提到的钩刀在本案中没有作为物证被查获。因此,本案对事实的怀疑是公安在取证上的瑕疵和重大过失造成的,检方没有证据表明张三不具备辩护的可能。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张三的故事应予采信。

(三)积极与法官沟通,说服法官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达成共识。

二审审理过程中,律师刘斌、王冰冰凭借专业技能和对刑事案件特有的敏感性,及时发现案件疑点和破绽,充分利用自己的诉权和经验与法官反复沟通,向法官提交测谎申请书,申请对张三进行测谎测试,以还原案件全部事实。虽然合议庭最终不同意对张三进行测谎,但在二审判决中,法官仍然认定了“张三与被害人近距离短暂对峙,张三持枪,被害人持刀,张三因紧张情绪无法自控”这一关键事实。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量刑过重的意见,将张三的量刑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

结论和建议

刑事辩护中,专业最重要,细节最重要。律师应该更加注重对证据的细致研究,认真审查案件中的每一份证据。在张三故意杀人案中,虽然二审判决没有采纳律师关于张三构成正当防卫的辩护观点,但二审法院仍然在没有增加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判处张三无期徒刑,这足以反映二审法官肯定对张三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杀人打了一个问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