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

第一条为了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的实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人民政府确定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的实施。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对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统一政务服务、企业信用承诺、有效监管约束、统一清单告知、统一平台办理、统一信息共享、统一收费管理的模式,政府不再对企业承诺事项进行事前核准。

涉及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下列原由企业办理的事项,调整为政府统一服务,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限时并联完成:

(一)项目建设涉及的绿地和树木的审批;

(二)市政设施建设审批;

(3)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的给水、排水、排污设施的审核;

(四)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避免危及气象探测环境;

(五)文物保护建筑工程和考古许可证;

(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七)洪水影响评估和审批;

(八)取水许可审批;

(九)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审批;

(十)建设项目覆盖的重要矿床的审批;

(十一)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

(十二)节能评估和审批;

(十三)地质灾害风险评估;

(14)地震安全性评价。

省人民政府根据企业投资项目类型确定统一政务服务的内容、标准和流程,并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省级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以清单形式公开发布。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土地出让前完成统一的政府服务。

土地来源为收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土地权属来源信息,并通知本级政务服务机构,由政务服务机构组织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办理政务服务。

土地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土地批准文件和资料,并通知本级政务服务机构,由政务服务机构组织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办理政务服务。第五条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规范方式出让的,除依法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机构)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规范的投资建设合同。

标准投资建设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面积税收目标、能源消耗控制目标、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目标;

(2)检查指标的措施;

(三)违约责任;

(四)解决争议的方式;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取消施工图审查,组织重要工程专家论证。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对勘察设计质量做出书面承诺,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七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统筹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和拟开展的评估事项,为项目落地提供前端服务。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服务机构设立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服务窗口,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事项的受理和送达。第九条下列事项由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条件和标准做出书面承诺:

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事项;

(二)洪水影响评估事项;

(三)取水许可事项;

(四)环境影响评价事项;

(五)节能评估项目;

(六)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的具体事项;

(七)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的防雷装置设计;

(八)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当报告的事项。

前款所列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在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统一服务的基础上,由企业书面提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政许可;前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所列事项,应当由企业书面提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企业应当按照准入条件和标准进行项目建设,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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