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汉朝触犯了哪些刑法会被砍头?

汉代刑法“承秦”,就刑法内容而言,汉朝从秦接收的许多刑法至今仍在实行。但是,汉朝和秦朝不一样。虽然还是一个专制主义统治的封建王朝,但和秦朝相比,不能说是专制王朝。汉朝的很多皇帝不像秦始皇和秦二世那么凶残。在一定时期内,统治者甚至做了许多对人民仁慈的好事,这是我们在理解汉代刑法时应该注意的。下面我们只对汉代刑法中与秦代不同的内容进行描述和分析。首先,汉代刑法有以下几种:1。秦刑法斩首在汉代仍有使用,但斩首刑的使用很少。《岳传》记载,西汉伟大的军事统帅因谋反而被惩罚。2.砍头仍然是汉代常见的刑法之一。比如汉代的弃城之刑,用刀刃杀死被定罪的人。3.减轻处罚。晁错、张武、赵广汉、霍禹等。《汉书》记载,都是砍头而死。4.执行。汉武帝第四任皇帝汉景帝,中原二年(公元前148年)改名弃市。《汉书》英绍注曰:“凡此等死刑,先弃于市,今改弃于市,故不可弃,除非叛。”可见汉初,从汉高祖到汉文帝,刑罚仍在使用,这是其一。其次,汉景帝虽然废除了酷刑的刑罚,但仍然可以用来处决那些阴谋造反的人。所以到了汉代,责罚的刑罚大大减轻,但并没有在法律上根除。5.汉代相关文献中没有记载对盗车的处罚,汉代有可能制止这种残酷的刑法。汉代尊崇儒家,强调德治利民,在刑法上做一些调整甚至是繁文缛节,这是很自然的。6.屠宰在汉代仍然是主要的刑罚,但从文献上看,似乎并不经常使用,只针对那些“合谋”的人。例如,东汉末年,军阀黄福松屠杀了黄巾军首领张角的尸体。7.西汉初年还在使用三族刑,直到吕后元年(公元前187)才在法律上废除了这一刑罚。但是和三族刑一样,三族刑在汉代并没有真正停止。这个刑法也是用来对付所谓谋反叛乱罪,也就是威胁专制皇权统治的人。例如,严、郭颉、晁错,甚至汉朝的酷吏王都受过这种惩罚,或者说是罪有应得。8.坐在一起。这一刑法在汉代不仅完全继承了秦朝的刑法,而且有了新的发展。先秦战国时期,对左联的使用基本上仅限于非血缘邻居,秦朝实行的《十五左联法》也是在这个社会层面上。汉代更强调和重视同桌法的血缘关系,即亲戚同桌。因此,虽然汉代表面上废除了三族刑,但汉代的左联法已经逐渐向氏族刑和与犯罪者有相同血缘关系的氏族靠拢。这是汉代左联方法的一个非常巧妙而恶毒的举动。9.汉代刑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法外刑的增多和滥用。汉代酷吏的出现,导致刑讯者在行刑过程中随意杀人,朝廷制定的法律在酷吏手中变成了一纸空文。所以《汉书》作者班固抨击说:“三尺(法)安?”“前主人做的是法律,后主人做的是法律。当时的法律是什么?”汉代实行的法外刑极其残酷:刑若焚,犯人将被活活烧死。西汉末年,王莽曾经以“焚如刑”杀死大臣和政敌。如烹刑,西汉的施立死于他的刑;比如用棍棒打人的刑罚,汉灵帝用来杀永昌太守曹鸾。如果惩罚是枪毙,犯人被绑在树桩上,用弓箭射杀。10.阉割。汉代的宫刑也叫腐刑,汉文帝年间曾因名声不好而被废除,但不久后又恢复了。在汉朝,这种刑罚经常被用来代替死刑来惩罚他们认为最可恨的人。比如汉景帝时“赦免弟子为阳陵,欲贪死者答应之。”到了东汉光武帝时期,宫刑的使用更加广泛,几乎没有一个阶层的罪犯可以免除这种刑罚。比如《后汉书·光武帝史》说:“凡判死刑的犯人,皆从蚕房及其女宫中养大。”阉割的接受者不仅是男性,还有女性。这种刑法就是所谓的对女性“幽闭”的方法,即通过捶胸顿足来破坏女性的生殖功能。11.汉朝的流放,从始至终都没能根除,比如高祖流放彭越,文帝迁刘昌谋,宣帝迁广川清河。但汉代流放的主要对象是试图造反的上层官僚及其家眷。12.现存的有关汉代的文献中没有关于鞭笞刑的记载,三户刑也只是在西汉初年实施了一个很短的时期,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说明汉朝已经高度警惕秦代重刑导致的社会矛盾对立和激化,重民仁政的观念开始在一些帝王大臣心中生根发芽。所以,摒弃一些伤害人身体和人格的刑法是理所当然的。虽然这种努力在汉朝所能取得的成果非常有限,但它所带来的社会反响不应该也不能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