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个人信息罪怎么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等信息,供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轨迹信息、通信内容、信用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3项至第5项规定的标准,但达到相应比例的相关数量标准;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出售或者提供在履行职责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或者金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在二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十)其他严重情节。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金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非法购买或者接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合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或者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购买或者收受公民个人信息,在二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购买、接收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扩展数据:
1.个人信息的定义类型:?
1,个人信息类型或相关类型定义。个人信息包括人的内心、身体、地位等所有关于个人的事实、判断、评价等信息;
2.隐私的定义。个人信息是指社会上大多数人不愿意公开的,或者极度敏感不愿意被别人知道的;?
3.识别定义。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与公共利益无直接关系的私人信息。
二、个人信息的特点:?
1.个人信息的主体是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主体不包括法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2.个人信息有可识别的人。个人信息是关于我的所有可以直接识别(直接信息)和间接识别(间接信息)的信息的总和;?
3.个人信息的保密性。个人信息不为大众所知,只为少数人所知。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