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开发区,下同)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省科委具体管理和指导。第三条开发区范围为:以兰州市城关区宁卧庄地区为中心,南至定西南路,西至天水路,东至范家湾规划道路610-1,北至滨河东路,延伸至段家滩,总面积5.2平方公里。其中,南昌路、威远路、科技街、定西路为高新发展辐射和经贸区,南河路为产业基地。第四条开发区高新技术发展范围适用《甘肃省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第三条。第五条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国家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方针,坚持改革开放,落实国家对经济特区的特殊政策,使开发区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孵化器,带动传统产业发展的辐射源,实现“东推西进”的双向开放窗口和科技、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试验区。第六条开发区应当坚持改革与发展相结合,以改革促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互补;工贸结合的科技;促进科技发展与提高本省工业技术基础相结合;国家适当支持与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自主开发与技术引进和国际合作相结合的原则,对开发区的企业和人员实行优惠待遇。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经省科委批准进入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部门。第二章体制第八条甘肃省人民政府成立开发区领导小组,对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并监督和协调本办法的实施。第九条领导小组下设开发区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

开发区办公室由省科委归口管理。第十条开发区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实施国家和甘肃省制定的有关开发区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开发区的发展规划;

(三)负责新企业预审、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认定、鉴定、开发项目审批等经营活动的管理;

(四)协助有关部门管理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业务,负责开发区企业科技人员和业务人员出国和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的审批,审批10万美元以下的资金引进、500万美元以下的技术引进项目和企业引进仪器设备的预审;

(五)筹集和管理开发区的发展基金;

(六)负责企业人事和劳动工资的综合管理;

(七)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一条设立开发区专家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省内各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为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二)讨论和参与开发区的发展规划;

(三)参与开发区重大技术问题的论证和项目评估。第十二条工商、税务、审计等服务体系。应设在开发区,其主管部门和开发区办公室的领导分别负责有关业务管理。第十三条专业银行应根据需要在开发区设立办事处,负责企业信贷投资业务。根据需要可以在开发区设立高新技术股份制投资公司,支持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并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投资。第十四条可以在开发区设立技术进出口公司,经营高新技术及产品的进出口业务。第十五条兰州海关可根据需要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负责进出口货物和关税的征收管理。第三章基本建设第十六条开发区内的土地和建设,由开发区办公室和城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共同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土地或阻挠开发区的建设。第十七条省、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开发区下达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笼子”,根据财力安排基础设施计划和配套资金,开展开发区建设。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集资新建、扩建、改建生产经营用房(包括附属用房和相应的拆迁安置用房等。),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由开发区办公室审批;超过50万元的,由企业提出基建项目计划,由开发区办公室汇总,报省计委审批。第十八条开发区内与建设相适应的给排水、道路、交通、电力、通信、供热、绿化等设施,由兰州市人民政府安排实施。第四章资金第十九条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